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2)

2020-03-27 12:27

8.3 教育建筑

8.3.1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学生、教师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5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8.5.3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5.2.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7.4 居住建筑

7.4.1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 、学生宿舍)等。 7.4.2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7.4.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7.4.4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并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4.5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7.4.6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室外地面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场地限制无法做坡道的改造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 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坡道及平坡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同时设置台阶和坡道的出入口,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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