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
文书格式的通知
(计价检?2001?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修订稿)的通知》(计价检?1998?616号)作了修订。现将《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委计价检?1998?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二、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文书 一、必备文书 (一)卷宗封皮 (二)卷内目录
(三)检查通知书 (四)立案呈批表 (五)检查登记表 (六)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七)调查询问笔录 (八)调查终结报告 (九)案件讨论记录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送达回证 (十三)结案登记表 二、选择文书 (一)举报记录表 (二)准予检查通知书 (三)移交案件通知书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五)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六)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七)陈述、申辩笔录 (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听证笔录
(十一)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 (十二)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告知书 三、责令受理通知书 四、停止执行通知书 五、提出答复通知书 六、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责令履行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结报告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件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说明
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工具。制作价格监督检查文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精炼。
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由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组成,共38张。其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的“卷内目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送达回证”、“结案登记表”、“附页纸”与行政复议文书格式通用。
三、加盖价格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也可以分别使用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或者价格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行为时,可以使用本文书。 五、行政处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选择文书,共27张。 (一)必备文书是每个案件必须制作的文书,共13张。 1.“卷宗封皮”,是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立卷时所作的文书。应当使用牛皮纸,封皮各栏内容由档案管理人员订卷时填写。其中“××××年价检卷×××号”,由案卷管理人员按照结案年度统一编写的序号;“当事人”是指被处罚人;“案由”则是指案件的原由,即案件的名称;“执法人员”是指承办该案件的检查人员;“保管年限”一般为15年,重要卷宗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也可以填写“永久”,但不得出现“长期”等模糊概念。
2.“卷内目录”,是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依顺序装订成卷时所制作的文书。
其中“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材料名称”应当填写文书的全称,不包括“卷宗封皮”和“卷内目录”;“页次”应当写明案件
材料起止页码。
3.“检查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向当事人出具的告知其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的文书。
4.“立案呈批表”,是执法人员对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呈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文书。
5.“检查登记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文书。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检查情况”应当详细写明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如本页填写不下,可以另续页。“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
“检查登记表”难以具体表述的,应当制作“检查明细表”。“检查登记表”及其“检查明细表”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影响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6.“调查询问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为查明案情,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内容的文书。
被询问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允许加以补正,但是应当在修改处加盖指印或者印章。
如本页填写不下,可以另附页,但是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7.“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整理所收集的证据时,制作的目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