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的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取的文件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8.“调查终结报告”,是执法人员认为已经查清价格违法事实,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的书面报告。
9.“案件讨论记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集体讨论案件情况的文书。应当详细记录每位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尤其是不同观点;并由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签名。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其抄报、抄送问题,仍按现行的做法,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用文字反映出来。
12.“送达回证”,是价格主管部门在送达文书时,记载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情况和送达结果的文书。它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审理案件、计算时效,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着重要作用。“送达人”是指送达文书的执法人员,“受送达人”是指接收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结案登记表”,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按规定结案时制作的文书。结案理由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填写。
(二)选择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共14张。
14.“举报记录表”,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文书。表格中的“举报形式”包括来人举报、来信举报和电话举报等形式;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自然状况和要求应尽量填写详细具体;如果举报人不愿告知姓名的,也可空项。
15.“准予检查通知书”,是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的文书。
16.“移交案件通知书”,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案件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案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或者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移送案件时填写的文书。
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填写的文书。
18.“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而制作的文书。
19.“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时制作的文书。
20.“陈述、申辩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当事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内容的文书。
2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2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文书。
23.“听证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时,记录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内容的文书。
24.“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制作的文书。
25.“行政处分建议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请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制作的文书。
2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是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作的文书。
27.“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六、行政复议文书。
1.“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过审查,认定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制作的文书。
2.“行政复议告知书”,是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时制作的文书。
3.“责令受理通知书”,是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其受理而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4.“停止执行通知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5.“提出答复通知书”,是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制作的文书。
6.“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是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同意后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被申请人。
7.“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是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暂时中止该案审理时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8.“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因情况复杂,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被申请人。
9.“责令履行通知书”,是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10.“行政复议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的报告。
11.“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内容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