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案例分析(2)

2020-03-27 12:35

2、复议过程中取证。违反“先取证,后行为”原则,复议法规定; 3.诉讼过程中取证。违反“先取证,后行为”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4题答:1、写明王某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2、有王某的签名或盖章;3、制作笔录日期;4、附有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第5题答: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调

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负责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

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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