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镇级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扑火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半)专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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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民兵、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组织的义务消防队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森林火险达到三级时要集中待命。本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1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火场扑火。
4.8.2 跨区域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的申请和火场情况,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解放军、公安消防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一般在接到跨区域扑火支援命令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在30分钟内赶到火场救火。
4.8.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域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4.8.4 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人武部按有关规定协调实施。
4.8.5 火场留守人员安排。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消除余火,防止死灰复燃。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统一安排足够人员监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同意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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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护林防火指挥部或现场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火灾发生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区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林区单位均应成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0人),每800亩林地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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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备,保证落实好一支150人以上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当地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5.3 扑火物资保障
区、镇(林场、陵园、国营场圃)两级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防火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每2000亩林地储备一台风力灭火机、一部水枪、一台油锯、100把二号工具及部分灭火弹、防火服等的标准配齐到位,林区出入口的护林员都要配备通讯工具(对讲机等),确保备足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 5.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培训演练 5.5.1 培训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林区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5.5.2 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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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灾后处理 6.1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区公安局会同农委,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 火灾评估
林场、陵园、渡假区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3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奖惩 7.1 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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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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