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

2020-03-27 12:39

GB8624-2006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保温浆料在国家规范中没有淘汰。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参见3.3.3条,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雨季要有防雨措施。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参见3.1.2条。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制作样板间(件),作为一项要求写入了条文。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这样验收统一标准在原来的9个分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10个分部。注意,没有子分部工程。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内容。表中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其他与节能无直接关系的验收项目套用相对应的规范。这样,就基本解决了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重复的现象。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的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容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此时分项验收只是一个汇总。

表3.4.1中“主要验收内容”一栏,不是对应的检验批,而是分项验收记录表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15.0.3条规定了建筑节能工程当以检验批进行验收时的合格条件;如果按分项直接验收,合格条件按15.0.4条规定执行。见第15章说明。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的划分不是绝对的。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单独组卷是加强过程控制的一种手段。

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1 分项工程 墙体节能工程 幕墙节能工程 门窗节能工程 屋面节能工程 地面节能工程 采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注意,不是说有三个检验批)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气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2 3 4 5 6 7 8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节能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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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墙体节能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 本条规定了第4章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每个有实际技术要求的章节,通常均在其第一条列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规定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

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规范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耐久性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主要依靠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当供应方不能提供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予以补做。

《膨胀聚苯板(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附录C规定了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制作不小于2.5m×2.0m,面积不小于6m2的试件,利用气候调节箱经历80次热/雨周期、5个冷/热周期后观察整个系统和抹面胶浆的特性或性能变化。

4.1.4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要有必要的图像资料。对于“必要”二字,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这是第一部要求隐蔽工程要有图像资料的验收规范。图像资料可以是纸质的照片,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照片或连续的摄影记录。

幕墙节能工程5.1.4条、门窗节能工程6.1.3条、屋面节能工程7.1.3条、地面节能工程8.1.3条等都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4.1.5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墙体保温材料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受潮,导致保温性能下降,严重时墙体内部还会结露、发霉。本条要求在施工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屋面、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有着类似的要求。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保持一致。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另行划分。

4.2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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