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核算与筹划 一、 概述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1) 居民纳税义务人: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账务管理,财产保管等实质上实施的全面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及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往往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设有委托代理人
或机构,该委托代理人或机构被视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场所。
3、 纳税义务的界定(即何种情况属于纳税义务)
(1) 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A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发生在境内但与境内的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
实际联系:所得为在境内所设机构或场所的投资而取得的存在着实际联系关系;所得为在境内所设机构或场所所拥有对于资产的管理而产生的所得存在着的实际联系关系。
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征税的范围)
1、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的来源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比如:销售货物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提供劳务所得(大部分是指交营业税的劳务及修理修配劳务)、转让财产所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股息红利(从被投资方所获得的分配的所得)等权益投资所得、利息所得(占款的费用)、租金所得(固定资产、包装物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违约金所得、资产溢余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