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2006北京
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施行日期:2006年X月X日
2006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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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附录一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附录二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名称解释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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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用房建设,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北京市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北京市市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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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北京市城市及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外观形象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由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办公用房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等。 业务用房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大厅、治安接待大厅、荣誉室、网络交换机房、通信机房、文印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技术监控室(指挥室)、犯罪嫌疑人综合信息采集室、辨认室、候问室、问询室、暂扣物品和赃证物保管室、危险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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