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负责同志参加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安徽省还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同时,哈尔滨市还实行“无会日”制度。确定每周星期一、三、五、六、日5天为全市“无会日”。在“无会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综合性会议,保证各级领导干部集中精力下基层,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 二、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1、减少文件数量。海南省等省市都要求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再层层转发;对上级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一般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会上已经印发的讲话稿,会后一般不再印发;省级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方式处理的事项,一般不印发文件;能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党政信息系统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事项,一般不印发纸质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福建省还提出了“七个不发”:政策不明的不发,措施不实的不发,文字不准的不发,体式不当的不发,
字数超长的不发,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未经协调或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发。
2、控制文件规格。安徽省要求凡贯彻中央文件需要发文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中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凡属省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一般不再由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如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海南省提出能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能以函件、电报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属于省直部门职责范围的,一律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 3、精炼文稿内容。海南省提出文件和讲话稿要突出主题,减少一般性论述。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的工作报告和主题讲话稿一般应控制在8000字以内;一般性文件、材料、讲话稿应控制在5000字以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总结、汇报材料及调研报告等,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信息专报和简报控制在1500字以内。今后下级向上级报送请示、报告、文稿、材料等均要注明签发人和字数。贵州省提出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不超过5000字,各地各部门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3000字,一般简报不超过2000字。 4、压缩简报内刊。上海市全面梳理各类简报,规范报送要求、压缩报送范围。各单位应对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进行全面清理,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同一单位简报版面应相对统一,同一简报印发范围和数量应相对固定。除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外,各单位应将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名称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不在备案之列的今后不再办理;除分管领导外,一般不向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直接报送简报;专报作为简报的一种,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向交办领导报送,不得随意采用专报形式报送请示事项,不得随意扩大专报报送范围;类似简报的其他内部刊物,一般只报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海南省要求省直部门原则上只编发1种简报,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编发简报。个别综合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增加1种简报。会议一般不发简报。严格控制简报的期数和发放范围。福建省规定省直综合部门原则上只保留1种综合性简
报、1种业务类简报;其他省直单位原则上只编发一种工作业务简报;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编发简报。严格控制简报的期数和发放范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控制简报种类,简报质量不高,乱、滥发简报的,适时给予通报。 5、严格文件报批程序。贵州省要求未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授权或同意,部门不得擅自代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文稿。各部门代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文稿和领导同志讲话稿,按规定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校核后按程序送审,不得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海南省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要按程序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严禁多头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 同时,哈尔滨市实行“三不直接”受理规则。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办公厅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公文(指未通过网上传送或未附市政府公文收文处理单的正式?规范纸质公文),避免形成“倒流文”。市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
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公文,均应批示“转办公厅按程序处理”。
严格“六不升级”规定: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