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携带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并办理电气焊作业工作票,调度员安排瓦斯检查员及安检员,以保证施焊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⑸施焊作业结束后,焊后留守人员必须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无异常并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现场。
⑹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施焊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⑺每次施焊时必须由焊工负责携带火种,点火火种必须为火柴,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⑻焊工必须随身携带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对应,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⑼作业前必须自备两个盛满水的水桶和两个干粉灭火器,交专人负责看管、使用,并设置防尘洒水装置(保证水源,随时可用)。当出现明火时,应先用砂石将火源覆盖,再用水浇灭。
⑽施焊时,现场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报警仪报警点为0.5%,现场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5、电气焊设备使用完后,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将电气焊设备及时回收。
6、每周由机电动力科牵头,调度室、安全质量检查科参加,共
同对井上下电气焊使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