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
色施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建[2013]2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建建﹝2013﹞25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2013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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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施工技术经济政
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规范绿色施工管理,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施工人员生活区。
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绿色施工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必须按本指导意见实施,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可参照实施。 四、建设单位主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的监督、检查。 五、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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