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突变等因素使磨煤机出口温度突破允许温度限制时,应尽快将其调整到规定范围内运行。
3.煤质差锅炉投油助燃规定
当机组煤质差时,投油助燃按以下原则执行:
3.1 机组煤质变差时,应首先调整制粉系统运行方式(包括启磨煤机、改变粉管投入只数),采取正确的强化燃烧措施,使锅炉燃烧稳定。 3.2 机组低负荷(180MW以下),总煤量异常时,应结合燃料调度长配煤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投油助燃。当煤质系数达6.5吨/万KWH以上(考虑供热因素时,可扣除0.2吨/万KWH),由值长联系燃料确认入炉煤空干基挥发分在20%以下时,应投入部分油枪助燃;当煤质系数达6.5吨/万KWH以上(考虑供热因素时,可扣除0.2吨/万KWH),由值长联系燃料确认入炉煤空干基挥发分在20%以上,炉膛负压、汽包水位无异常波动,火焰电视、火检显示表征燃烧稳定时,可加强监视,不投油;需进一步减负荷到150MW时,可根据情况决定投入部分油枪助燃。
3.3 运行中如出现燃烧不稳象征(炉膛负压波动大、汽包水位波动大、火检频闪等),应及时投油助燃。
3.4 煤质差投油时,应根据需要尽量少投油枪,尽可能做到稳燃的同时兼顾节油。
3.5 煤质差投油时,应积极汇报值长,采取调整负荷、加强配煤、强化燃烧等手段,以尽早停油。
3.6 多台给煤机发生频繁断煤,磨煤机料位不稳时,应及时投入下层运行磨煤机对应3只以上油枪助燃,当多台给煤机长时间不下煤时,可根据需要再投入上层磨煤机对应部分油枪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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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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