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03-27 19:07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1]9

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

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

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

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进,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格)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学校可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某门课程教学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同学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考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

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

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的均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

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 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学年或学期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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