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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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
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印发 排印:王玲丽 校对:赵红昌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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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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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涉及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必须在用地报批前完成。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七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总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20年,下同)修编中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
(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10年,下同)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基本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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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第八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组织领导有力。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经费落实。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土地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划定指标全面完成。
(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书完善。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分布、片数、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书和管理措施以及调整划定情况等,并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落实。包括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各级签订的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六)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和面积资料齐全、准确,与实地一致、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报告书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
(七)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资料齐全、准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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