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资料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
(一)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基本农田统计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等各级行政单位的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汇总表和地块登记表)要分级装订成册。其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名称、片块的地名、编号、地类名、图斑号及面积等。
(三)地类和面积分为:1、水田总面积。2、水浇地总面积。3、旱地总面积。4、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的总面积。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要求:
标志牌的更新或设立按照?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规定执行。标志牌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所在地名、四至范围示意图、地类名称及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标志行政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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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图件为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第七条内容)。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四)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万)。
(五)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比例尺为1:1万)。
(六)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程序:
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
(一)市级初验。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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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抽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核发验收确认函。在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过程中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市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十三条 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齐全。
(二)补划基本农田位臵、范围、地类、面积和拐点坐标与实地一致。
(三)补划基本农田合法、规范,补划的基本农田现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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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绘制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图并进行公告,造册登记、树立标志牌、完善图表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三)标注占用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四)标注补划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
(五)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专家组论证意见。
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还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和委托方、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补划基本农田协议书?;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包括: (一)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综述。
(二)拟占用或已占用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臵、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臵、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等)。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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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保护档案情况。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验收的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实地抽查。 (一)市级初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各项内容进行初验并全部现场核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核查完成10个工作日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每县(市、区)申报验收的基本农田面积30%的比例随机抽样。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核发验收确认函。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抽查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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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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