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 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 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1.1.2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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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 民事关系——民事手段调整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它是利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很难将其明确划归某一法律部门。但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来说,多数的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有些法律不属建设法规,但它们又都与工程建设有关,称之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科学保护法与森林法等。
1.2 建设法规体系
1.2.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来说,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在建设法规体系内部,不仅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能抵触;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与上一层次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横向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型和梯型两种。
宝塔型结构体系:先制定一项基本法律,该基本法律综合覆盖建设部主管的全部业务,依次再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基本法律作具体补充。
梯型结构体系:没有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共同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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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
根据建设部《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梯型结构方式。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应保持一致。
1.2.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①新中国成立初期
建设立法基本是空白,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国家开始着手建筑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一些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及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无一部建设法律。
②改革开放以来
中央确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战略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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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法规逐步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部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使我国建设立法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之路。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梯型结构形式,见图1.1(教材P3)。
8部专项法律构成建筑法规体系的顶层: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下层为: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另外还有建设规章和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法规体系。
到1999年底,已制定颁行的建设法律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法规19部,建设行政规章6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及地方建设规章则有几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法》等建设法律正在加速制定中。
1.3 建设法规立法的原则及实施
1.3.1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看书)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1.3.2 建设法规的实施(看书)
1.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司法 3.专门机关司法 4.建设法规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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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2.1 概述
2.1.1 工程建设的概念
工程建设——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国家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建设工作包含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用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
建筑活动——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2.1.2 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建设程序——指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及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它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工程建设的特点:社会化生产,产品体积庞大,建筑场所固定,建设周期长,占用资源多。上述特点确定了:工程建设必然存在着一个分阶段,按步骤各项工作按序进行的客观规律,如人为将工程建设的顺序颠倒,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2.2 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见图P7
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各包含若干环节。
2.3.1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第一阶段)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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