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按规定不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提供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网上信息公开测评报告、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和安全测评报告;
(五)信息资源目录(目录见附件6);
(六)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第四章 验收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上报,并在“电子政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备案材料。备案记录将作为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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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8);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检测验收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 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验收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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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 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8.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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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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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测日期)。
二、自测形式、自测人员、自测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自测情况(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合同要求的功能测试结果、合同要求的性能测试结果)。
六、用户试用意见:
系统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实现,满足业务需求;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系统是否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系统是否具有较好的容错性和健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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