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 图文(3)

2020-03-29 12:26

上下班的过程中,我们更多地接触到的便是广播了。广播广告不需要你用眼睛去看,所以你可以边听边做其他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一个好的声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不同的广播广告需要不同的配音,具体视广告内容和基调来定。一个优秀的配音演员会根据广告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语音、语调以及语速,使广播广告增色不少,配合广告的背景音乐,更好地达到渲染和传播的目的。

而在平面杂志中,可以说广告模特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企业和产品的形象。每一个产品都会有许多的特点要展现,它会需要用一个简单并且方便记忆的符号传递到受众眼中。所以说一个优秀的广告模特会将商品的所有信息转化成为一个形象符号,在平面海报中表现出它应有的感染力,在视觉上以浅显易懂、平易近人的姿态对受众进行最大限度的冲击。因为大多数的受众更加倾向于感性的认识,所以,与其在平面杂志中用大段大段的文字去描述产品的优点、说服受众关注,还不如直接用广告模特的形象诠释出产品的特质,去感染受众。因此,我们需要将广告模特的形象符号化,这样才更加有利于传达出产品本身的特质,从而进行广泛地传播。

(三)广告表演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转化

我们知道,广告作品需要通过各种媒介才能进行传播,这也使得其通常具有可重复性,通过不同的媒体不断地对外展现,从而达到传播与宣传的目的。既然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是知名度,那么是否会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原本只是在广告中扮演一个角色的普通广告表演者,在通过广告多次播放与传达的条件下,亦或是广告本身所具有的创意性等因素,使广告表演者逐渐积累起一定的知名度,达到了这一核心要件,从而转化成为了大众眼中的广告代言人。

而在生活中,这样的现象是真真切切地存在着的,且并不在少数。你是否还记得步步高点读机电视广告片中的那个小女孩,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步步高点读机广告中的高君雨

该广告因为播放次数频繁,加之其特点鲜明的广告语:“哪里不会点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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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等,使高君雨从一个普通的广告表演者转化成了步步高点读机的广告代言人,究其原因便是其知名度的累积与提高。甚至在2015年的高考期间传出高君雨参加高考仅得403分的谣言,虽说后被证实这只是一个段子,当时她还只有14岁在上初二,然而这件事情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广大网友对此的关注程度,她已经与步步高点读机产生了一定的关联度,并且因此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还有一个案例,是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的广告。这是一个在温州公交车移动电视上的广告,广告中父亲好像感冒生病了,儿子问是不是感冒了,父亲说是鼻炎,儿子说是感冒,争执了好几次,最后儿子说:“知道是鼻炎还不找爱尔?治鼻炎,找爱尔,小学生都知道!”因其播放次数频繁,每天滚动播放,基本每个坐温州公交车的乘客都知道这个广告,加之其广告语的“独特性”以及小男孩在广告表演中的语气及动作,极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有一条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且不说这个小男孩是否不满十周岁,但他因为这则广告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他在广告中也是为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作了推荐,那么他的身份还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吗?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在大众眼中已然成了温州爱尔五官科医院的广告代言人。

像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原本的广告表演者通过广告表演与广告播放,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其身份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广告代言人,

这样的转变势必带来其他各个方面的变化。

四、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一)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

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是两类不同的群体,在一般情况下非常容易区别开来,就最简单的来说,两者的知名度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广告表演者就是将出演广告中的各种角色作为自己的工作,我们可能会在不同的广告中看到他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会在麦当劳的广告中扮演一位普通的顾客,一会又在某品牌冰箱广告中扮演销售员,但是无论看到过多少次,大众始终不会对他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知,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同时对广告商来说,他唯一需要的就是完成这个广告的场景表现,其他的与广告里面的一张桌子、一卷窗帘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而广告代言人则完全不同,拍广告并不是他的主要经济来源,企业找他做为广告代言人,就说明他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拍广告的目的也是以明星效应来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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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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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让包括粉丝在内的相关受众对企业品牌建立一定的信任度,以此来带动产品的销量。一方面,企业这么做是因为需要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来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而另一方面,明星也可以借助企业的品牌资源来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名度,两者可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另外,两者的报酬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广告表演者的报酬大概几千元不等,而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费用一般都很高,甚至上千万也是有的。

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在特定的条件下还会发生转化。由上述可知,广告表演者一旦累积起一定的知名度,就有可能转化成为广告代言人,那么这时候,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的概念之间就会产生一个交集,在整体上存在一个界限模糊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们认定广告表演者还是广告代言人造成困惑与混乱,造成管理困难的局面。

(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不清晰

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第二条第五款是“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首先从主体上来看,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包括广告主。那么若是企业家为自己的公司代言,该如何来认定呢?比如众所周知的,陈欧作为聚美优品的CEO为其公司代言,董明珠为格力代言。如果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其企业的商业性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这类行为是属于广告主为自己作推荐、证明,从而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范围?那么若是让某个明星持有了某个公司的股份或者是在该公司挂名了一个职位,是否就可以规避广告法对于某些行业禁止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了呢?如邓超加盟长虹,担任长虹的CHiQ产品经理,参与CHiQ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是否就是有意规避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呢?

其次,广告代言人还需要“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那么如果普通人(如广告表演者)在广告中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或者是利用了自己的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他是否会被认定为是广告代言人?如果他并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他作为“广告代言人”就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作用和效果了。就如同普通的广告表演者通过不断地表演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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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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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一定的意义上,他就已经成为了广告代言人。这些都是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存在有漏洞。

2、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是相关受众可以明显识别出的名人明星,是否也需要对其进行区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明星这一群体是指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同时也是广告相关受众能够识别出来的拥有较高人气的名人,比如音乐界的知名歌手、演艺界的著名演员、体育界的运动明星等,他们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是不加以区分,笼统地一概而论,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困扰。例如:孙杨是众所周知的体育明星,那么是否不论他做什么,哪怕仅仅只是在广告中站在某企业产品边上,便是该企业的广告代言人了?这样势必会造成明星代言行为随意扩大化的现象,所以必须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认定。

作为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群体,其一言一行都备受大众关注,但也不能一昧地将其在广告中所有的言行都认定为是在为该企业产品代言。本文认为,在达成了知名度这一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后,还应该对明星在广告中的言行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如若明星在广告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那么可以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否则,便是广告表演者。

3、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存在漏洞

本文前段已经提出了“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的观点,认为广告表演者在积累起一定的知名度后有可能会转化成为广告代言人,那么在一些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情形下就有可能会出现谬论。

试想是否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若有普通广告表演者在《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这四类广告中作过角色扮演,后通过一系列的表演及广告的重复播放积累起了一定的知名度,拥有了较大的影响力,从而转化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如此一来,他的身份及地位发生了变化,等同于原本属于合法范围内的表演性广告居然变成了违反禁用广告代言人情形的违法广告,这将会是一个非常荒诞的现象。

因此,对于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群体,由于原广告表演者知名度的提高、影响力的扩大,其广告作用和效果已经等同于广告代言人,那么其行为举止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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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因此,针对《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

1、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应该对“广告代言人”这一概念进行更进一步的详细解释,解决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界限来指导实践。

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认定其是否为广告代言人需要认定是否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要件一:是否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个人一旦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他就会具备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够在进行广告代言活动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达到这一核心要件也就具备了成为广告代言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充其量也就是广告表演者,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是达不到广告代言的目的的。

要件二:是否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若是没有达成这一必要条件,那么即便是明星,也是不能被认定成为是广告代言人的,否则就会造成明星代言行为的随意扩大化现象。试想明星如果没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就起不到广告代言人的作用了。

2、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

配套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后,如何来具体地执行认定呢?

如何判定广告表演者是否转化成为了广告代言人?怎么判断一个人的知名度是否达到了成为广告代言人的标准?如何判定明星在广告中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每个人对这些同样的问题都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广告中的表演者知名度挺高的,已经算是广告代言人了,但也有的人会认为他的知名度还不够高,并不能够算作是广告代言人,还在广告表演者的范畴内,这些相关认定内容都是需要进一步地规定和细化的。

要想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需要建议建立起一套专家评审制度,即可召集全国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广告专家、学者来组成一个专门的听证小组,定期召开听证会,对部分有争执的广告代言人进行知名度指数的测量。例如可以统计其微博的粉丝数量、微信的关注点击量等等各方面的综合数据,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测量和方法计算,再集合齐一众学者、专家们的意见,也可以加设一个大众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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