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务科应加大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医务科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四条 植入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本产品注册证限定内容不同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之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医院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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