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3)

2020-03-29 14:08

(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低于原证); (4)装运期应早于原证; (5)保险加成可以增加 (6)原证不可撤销。

“原证”:OriginalCredit

“新证”:“背对背L/C”、“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or Secondary Credit.

3.适应情况

(1)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2)原证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式来沟通贸易。 循环 L/C (Revolving L/C)

1.定义:是指L/C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恢复到原来的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

2.适用情况:买卖双方订立了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出口方为节省开证、审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3.分类:

①按各期金额是否可累积使用:积累循环、非积累循环 a.Cumulative Revolving L/C

是指上一循环未用完的余额,可以移至本循环期一并使用,即受益人在某一批货物因故未交时,可以在下一批补交,并可连同下一批货物一起议付。 默认!对出口人较为有利。

b.Non 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受益人如因故未能及时发运的部分以及原来规定的以后各循环批,未经开证行允许,均不能再使用。

②按循环的计算方式:按时间循环的、按金额循环的 a.Revolving around time(较多使用)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b.按金额循环的L/C

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L/C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备用L/C(standardby L/C)

是银行保证性质的特殊L/C,规定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凭受益人的声明书,开证行将负责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已履行了有关义务,支付了货款,该备用L/C就成为“备而不用”的L/C。

两种结算方式同时使用:一部分金额做L/C,另一部分做托收。

我国对希腊等国出口时较常见。做法:一部分货款如(70%)由进口商开立L/C,其余金额(3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L/C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

L/C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全套装船单据附托收项下的汇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条款中规定,代收行必须在信用证的光票和托收项下的汇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信用证的种类

可以从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的角度,将信用证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开证行凭借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主要用于预付货款。(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权益较有保障。如果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对所开立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如果使用这种信用证将会对出口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愿接受可撤销信用证。但若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已经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议付义务。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将信用证的“保兑”与“不可撤销”区分开来。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而信用证的“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对于该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为出口商提供了双重收款保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行的资信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往往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这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定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远期信用证,但是受益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全部货款,所以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是即期收款,但是对进口人来说,则可以等到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给付款行。所以,假远期信用证又被称作买方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5)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即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付款信用证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而不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

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议付信用证又可以分为公开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指受益人可以向任何银行办理议付。而后者是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两种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信用证经议付后,如议付行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中需明确标注“Transferable”字样。如果信用证上注有“可分割”、“可让度”、“可分开”、“可转移”等字样,银行可以不予理睬。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第二受益人可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是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期可以减少或提前,投保加成可增加,开证申请人可以变动,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余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是,信用证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转让,如果作为第二受益人的供货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在一定时间内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该证规定的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等装、分批支款的长期供货合同。其优点是,进口方不必多次开证,不仅节省了开证费用,同时也简化了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便于合同的履行。循环信用证又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8)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易货贸易或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中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就采用这种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约束。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互开、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开立、先后生效。 (9)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其主要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两国之间不能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要通过第三方沟通贸易;原证是不可转让的;原证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规定货物等。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转运期限、有效期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证开证人需得到原证开证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较困难,而且所需时间较长。应当注意的是对背信用证不同于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一张信用证由一个开证行保证付款;对背信用证的原证和对背证是两张信用证,由两个银行分别保证付款。 (10) 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11)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或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付款。如果出口人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不承担责任。当交付货运单据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这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习惯上称作“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附:

信用证的不同支付方式灵活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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