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1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11.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4]2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维护矿产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依法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依法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包括探矿或采矿中征用土地补偿、青苗赔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补偿及应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执行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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