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队伍管理问题研究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是指中国的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等省区,这些省份(自治区)因受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经济相对于落后内地其他省份。而设立在这些省份的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同样受当地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的影响,也属于条件比较落后的法院。当前国家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给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身为大开发地区的人民法院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社会现实问题。一方面要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一方面还要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常言道“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能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司法,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廉洁,艰苦奋斗的干部队伍。
一、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队伍现状
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整体发展水平也不平衡,一方面是硬件建设,一方面是软件建设。硬件方面,通过各省、自治区高级法院和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从审判用房到办公设施,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某些方面甚至达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水平。但制度建设、人员队伍管理方式等软件方面的状况就令人堪忧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结构构成复杂
西部省区大部分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而仅在新疆就有47个民族,其中主要民族成分有13个。在西部五省区,除有汉族、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回族外,还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族,俄罗斯族,锡伯族,满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东乡族等人数较多相对稳定的民族。这些地区的主要特点是,地广人稀,自然条件比较差,环境比较恶劣,多数人员居住偏远分散,人员文化水平比较低。就基层法院人员比例而言,人员近一多半是当地少数民族干部。
2、人员文化层次偏低
通过这些年来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90%以上的人员已经达到本科以上学历水平,但仍有一少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和年纪偏大的干部只有高中或中专的文化水平。
3、人员年龄结构老化
以某县院为例,在24名在编人员中, 30岁以下6人,占25% ;30-40岁7人,占29%;40岁以上9人,占37.5 %;50岁以上2人,占 8.3%。法院队伍年龄结构明显趋于老化,已出现严重的新老断层现象。而审判人员的结构老化现象则更为严重。例如,在某法院74名审判人员中, 30岁以下1人,占1.4% ;31-40岁21 人,占28.4%;41-50岁27人,占36.5 %;50岁以上25人,占33.8 %; 40岁以下审判员、助审员仅22人,占总数的29.7%。
4、职工生活待遇较低
法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这在我国现阶段是一个普遍现象。而相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法院来讲,法官的工资待遇则更差。法院和法官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规定的很高,但在社会地位上却很一般。因为长期以来,法官津贴待遇一直沿用的是行政级别待遇,即便如此,与税务、工商、烟草、国土、卫生检疫等其他具有执法职能的一些行政机关相比 ,工资福利待遇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实践中,《法官法》颁布已经十几年了,而法官的工资标准却一直是参照公务员工资体系执行,审判津贴也没有落实。就拿法院实行的岗位津贴为例,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法院副科级法官岗位津贴为每月74元,而同级别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资和津贴为每月243元,相比之下少了169元。这就导致了在法院中承担审判重任的法官的工资反而比作为辅助人员的法警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是基层法院待遇越差,甚至一些法院的法官工资都难以足额发放,更别谈其他福利待遇了,与此同时还要从工资里拿出一些钱进行社会捐款、扶贫帮困。法官的政治地位也一直未受到充分的关注与重视。以行政职级为例,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临近退休时才享受一个副主任科员待遇。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法院副院长,也仅是一个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一些县上,法院院长与公安局长同是副县级干部,但公安局长同时还是县委常委,法院院长还要给公安局局长汇报工作,政治待遇也不平等。可以说,西部地区许多的
基层法官一提及于此就非常沮丧,觉得自己在法院努力奋斗一生,自身价值和职业价值并未得到真正体现和认可。另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工作,法官加班加点司空见惯,甚至经常节假日都不休息,因为他们白天要处理开庭、调解、调查取证、执行等日常事务,晚上或是节假日才能静下心来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但从未拿取过加班费的比比皆是。
在一些偏远县城,法院职工住房生活条件也很差,有的居住的还是土平房甚至是地下室,在城里甚至连一套住房也买不起,水、暖、电等基本生活设施不配套等现象也常见。仅以乌鲁木齐市各基层法院为例,中层庭室领导被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是虚职,不能享受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在住房分配上,政府机关科级干部为实职,有资格分配住房,而法院的科级干部则被视为虚职,不能享受科级干部的住房面积。
5、工作条件较差
就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来看,首先是地理环境比较差,这里高原、山区、沙漠地带频频显现;高寒缺氧,风沙弥漫,道路崎岖坎坷,一些基层法院就处在这样的环境之中。其次是工作环境比较艰苦,有车但掏不起油钱和修理费;有现代化办公设备但掏不起耗材费用;有事要做但经费没有保障。这些现象在贫困地区法院和乡镇人民法庭已是常事。内地有些发达省区法院的干部,到西部一些贫困的基层法院参观后深有感触地说,“你们能呆在这里就是一种奉献。”
6、人员流失严重
法官的经济待遇差、职业吸引力低,法院宪法地位未落实,法官社会地位不高,客观上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然而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仍自觉不自觉地把法院当作一般的行政部门,个别领导动辄对法院工作发号施令,指手划脚,而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人,往往只能在夹缝当中求生存。司法的权威受到挑战与损害,法官独立受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受到干扰,法院和法官还时常成为舆论的焦点,甚至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与抨击。司法权力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媒体权力等相比,往往表现得极度软弱。法官的威信难以树立,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些原本想在审判事业中一展身手的法官,因此而心灰意冷,黯然离开法院队伍。
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短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通过几年来的改革与实践,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职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困扰和阻碍了这些法院的发展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行。
1、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院内部选任法官较为困难。法官法修订后,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即法官必须经过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而参加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