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2020-03-29 18:1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外籍人员聘用秩序,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首都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 1 / 2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

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

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地区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名单。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须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和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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