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2)

2020-03-29 19:18

空间、所处位臵等。 2、分类:

(1)实物证据 (2)痕迹物证 (3)微量物证

(4)无体证据:气体、味道、声音、光、电,通常与鉴定结论配合使用,成为鉴定的素材。

3、考试中如何区别物证与书证

考虑证明对象是什么;考虑靠什么来证明证明对象,内容还是外形。

三、视听资料

1、概念:录音、录像。

2、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在《证据规定》中有三种证据的证明力是最弱的,分别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私文书。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

(1)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这和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证人。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1)诉讼代理人;2)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4)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是这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进行补强。 (5)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6)聋哑人可以作证,由懂聋哑语言的人翻译。 2、申请证人作证的时间以及费用负担

(1)根据《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作证的规则

(1)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2)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4、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与豁免

(1)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的,其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充。

(2)以下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特殊岗位、不便离开。

对于上述四种人,可以采用双向视频交换设备作证。

五、鉴定意见 1、申请鉴定的期限

根据《证据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2、鉴定机构的确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不予重新鉴定。

4、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专家辅助人质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六、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八、电子证据与当事人陈述

第三讲 民事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1、可知论与司法审判的客观实践

(1)可知论强调客观世界是可以被探知的;

(2)司法审判要受到诸多客观因素,例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已经被湮没、审判的时限是否已经届满等。

(3)结论:尽管世界是可知的,但在相对有限的审判周期内,法官有可能无法发现案件的真相。

此时怎么办? (1)能否拒绝裁判?

(2)摘一朵玫瑰花,他爱我,他不爱我,他爱我,他不爱我......?

2、举证责任的概念

(1)在法官内心半信半疑,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原、被告一方当事人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裁判结果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的裁判制度

(2)例子:

原告称:被告借了我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还款; 被告称:确实借了原告5万元,但此款项已经还清; 原告称:没还! 被告称:还了!......

本案已知:原告确实借给了被告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有没有向原告还款。

原被告双方将围绕“被告是否向原告还款”这一事实举证,我们将这一事实称为“F”。

如果F能够被查明,则法官按照查明的事实裁判。

如果F不能够被查明,则需要看F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果由原告承担,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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