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2020-03-29 19:20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六、案例分析

1、原告张某借调到被告山西省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下属的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某编辑了《甲县地名志》一书。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某创作。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甲县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余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宇,《甲县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襄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某编辑的《甲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某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某给《甲县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某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甲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采用了张某的初稿约l0万字;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甲县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膏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但是没有署张某的名。张某认为被告使用其文字10万既不给报酬又不署名还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2)被告编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2)编委会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经贸时代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和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由陈某执笔将该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缩写后的故事梗概上未提及剧本原作者姓名。故事梗概稿送《经贸时代报》社排版编校时,编辑发现此故事梗概无出处说明,使从摄制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并将其发表在《经贸时代报》上。实际上,《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的创作者中还有李某。广西电影制片厂使用的《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上将汪某、李某并列为编剧,广西电影制片厂为此付给丰某电影剧本使用费2000元。该电影剧本在《电视、电影、文学》上发表时,汪某、李某并列署名。李某发现《经贸时代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没有他的署名,便向《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遂在报纸上做了该故事梗概缩写应为“据铁血昆仑关于电影剧本《导演实用本》缩写”的更正。李某对此更正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经贸时代报》社、陈某在使用《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缩写故事梗概时,公然故意删去其为剧本作者的署名,造成严重失实,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经贸时代报》杜和陈某答辩称:缩写文章是受广西国际展览公司和《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的委托,并根据他们提供的《导演实用本》和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进行的。《导演实用本》上没有暑作者名,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早上只注明了“首席编剧汪某”。因此,其失误纯属客观原因,且事后己作更正说明.我们没有刻意否定原告的署名权,事先也不知道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之一.问: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答: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3、李某与王某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磁带中录制了由李某、杨某共同创作的古筝独奏曲《战海河》,李某改变、移植但还未公开发表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在录制前,《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该磁带中,除《阳关三叠》一曲由李某演奏外,其余作品由王某演奏。 甲出版社得知乙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录音磁带母带,遂乙音像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古筝》录音磁带母带版权的协议,约定由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乙音像公司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甲出版社从乙音像公司取得《古筝》录音磁带母带后,只进行了审听,未进行任何编辑工作,就决定出版发行,并将该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该盒式录音磁带中并无配器;但装帧纸上载明配器人员姓名。出版社在出版该磁带前,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也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该磁带出版后,音像出版社在装帧纸上未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同时,《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被删除。经向专家咨询,删除小节乐曲内容,破坏了该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某,王某和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音像出版社停止侵害,不再复制发行侵权磁带,公开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赔偿精神损失。音像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古筝经典》磁带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从音像公司购得和得到转让的,与李某、杨某、王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法院认定我社出版的该音乐磁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在该磁带出版发行过程中,未在磁带封面及装帧纸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束支付报酬,走我们工作疏忽所致。现我报社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请问:本案中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答: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音像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盒带前,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侵犯了李某、王某表演者权;又侵犯了李某、王某、杨某的音乐作品署名权;对盒带擅自出版发行时,进行修改,侵犯了保持作品完整权。

4、.山东省某地区农业研究所于1991年培育出了一种新型玉米品种,该品种产量高,抗高温、抗旱和抗病能力强,适于在高温缺水地区推广种植。该研究所于1992年向国家专利局就该玉米品种提出专利中请。请问:专利局能否就该玉米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答:新型玉米作为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

5.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戍一项发明创造,1996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1996年10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中请。1996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中请,1997早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中请, 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根据谊案件事实,请问:(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答: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所有。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未丧失新颖性。

6、赵某于1996年5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赵某在市场上发现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系由某生产厂家生产制造的。赵某于是与该生产厂家联系,但生产厂家说此产品乃该厂设计员自行设计研究出来的,且此产品与赵某的专利产品并不完全相同。赵某拿来专利文件与其对比,经对比发现,某生产厂家的产品除包括赵某专利产品的全部4个技术特征外,辽有3项特有技术特征。因此,某生产厂家认为自己的产品与赵某的专利产品是两个不同的产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由于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赵某将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问:某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某生产厂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7.“Marlboro\商标已在我国烟草类商品被核准注册。1999年4月某市餐巾纸厂和彩印厂协商印制“Marlboro\牌餐巾纸塑料包装,彩印厂依约共印制“Marlboro\塑料包装纸17万张,餐巾纸厂包装了1万余包,大部分已被售出。1995年7月,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彩印厂和餐巾纸厂作出了封存与罚款的决定。请问:(1)餐巾纸厂和彩印厂是否侵犯了“Marlboro\商标专用权?(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哪些规定?答:餐巾纸厂和彩印厂侵犯了“Marlboro\商标专用权。Marlboro是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以驰名商标未作规定,但我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在条约义务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

8.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张小泉’商标,1992年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在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上使用“银充”商标,但未注册,同时在其产品和“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宇样。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发现后,认为其已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与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交涉,未果,于是诉诸法院。请问: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什么?答:南京张小泉刀具厂的行为构成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扩张解释。

9、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保护

原告“宝洁公司”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其“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占有率。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原告的“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为safeguard.com.cn。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被告的行为会引起网上公众的误认,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和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等具有内在的关联,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撤回已经注册的域名;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访问某个网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而设计的。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就域名的技术特征来说,它是网络上的地址;就域名的标识功能而言,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网络上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分的标志。在商务活动与网络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域名也具有商业识别的功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册自己的域名,建设自己的网站,把域名作为广告宣传的商业标识和商品品牌以及企业形象符号。域名也就具备了引导商业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商业功能。

本案中原告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域名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一、系争域名

的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二、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四、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标志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10、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 1991 年以其在第 32 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 号 “ 娃哈哈 ” 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提出理由为,本厂 “ 娃哈哈 ” 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 娃哈哈 ” 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 娃哈哈 ” 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娃哈哈 ”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签辩理由为,我厂注册的 “ 娃哈哈 ” 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 3 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 类的营养食品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 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近年来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 “ 娃哈哈 ” 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 1989 年获准注册。目前,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 “ 娃哈哈 ” 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但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程度看,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况且,两商标同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和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

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 “ 娃哈哈 ” 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11、保护“ SK ―Ⅱ”商标专用权案

2002 年 3 月 21 日,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和美国宝洁公司的投诉,对位于该市前山翠珠工业区 30 栋 5 楼的珠海市安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美国宝洁公司“ SK ―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SK ― 2 ”和“ SK ― B ”两个系列 216 种化妆品 69252 瓶(盒),包装盒等商标标识 61874 件(个)。 经查,当事人自 2001 年 10 月开始生产“ SK ― B ”系列化妆品,同年 12 月开始生产“ SK ― 2 ”系列化妆品,至案发日止,共销售上述两大系列化妆品 120 万元,获利 10 万元,库存 216 种化妆品 69252 瓶(盒),库存成本 2,786,565.21 元,非法经营额共计 3,986,565.21 元。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珠海市安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 收缴并销毁“ SK ― 2 ”和“ SK ― B ”系列化妆品商标标识 61874 件(个);3. 罚款人民币 119 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近似商标是正确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之一,涉及到商标侵权认定的公正性和执法统一性问题。近似商

标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不同的案件中,以上三方面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而且,判断标准在理论上是客观的,但在实际处理时往往容易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与执法者的知识、经验、阅历、感受和法律意识水平都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商标注册和管理过程中,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不同的案件处理而言,有时也略有差别,原因在于注册中的判定是静态的,管理中的判定是动态的。例如案例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使商标整体结构极为近似的,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高露洁”与“亮露潆”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侵权案

一起公然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侵权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结。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赔偿两受害单位经济损失 564743 元。

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 “ 烧结机多辊布料器 ” 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 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法院认为,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台车滑道密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564743 元。 咨询意见书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我作为商标代理人,谨对贵公司申请“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一事,出具咨询意见如下:

一、怎样申请注册商标及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办理商标注册,一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二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贵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办理。若选择委托办理,贵公司首先应当注意选择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就代理事项与之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该机构交纳代理费以及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若选择直接办理,则应持企业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申请文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无论采用哪种渠道,都必须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报商标局,并提交商标图样及申请人身份证讲的复印件。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者,予以核准注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防止贵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措施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贵公司一旦获得“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后,应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保护的问题。关于商标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行政保护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贵公司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如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就应当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配合商标管理机关打击任何人对贵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商标侵权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来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如有必要,贵公司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此外,贵公司也应加强注册商标自我保护,包括通过学习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配备商标管理人员,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发生侵权事件后及时请求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

╳╳商标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

年 月 日

代理意见书

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代理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1)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结合教材283页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结合教材314-316内容(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结合教材288页内容论述。(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结合教材281页内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远,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远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元。

答辩书:

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出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馆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宫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请对以上原告代理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驳,阐述了个人理由,接合教材有关内容根据自己理解论述)。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

3、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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