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第二十四条 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承包人应当在变更资料中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数量,并且与变更资料同步上报,经批准后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合同约定处理方式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认可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承担50%的原则,由发包人给予增补。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经监理人核实,余额部分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进行劳务合作的,劳务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过程中的投诉与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未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指南
2012-12-18发布 2013-2-1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
前 言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
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指南》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编写,是对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计量支付规定的具体定义与说明。
《指南》编写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指南》主要编写人:姜竹生、金志强、黄淞文、成红、孙立新、 汪宜军、顾祥、刘步景、周柳卿、万璐、徐云辉、徐兴路、曹嘉瑞、韩冬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