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20-04-03 10:06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NJGBBB 01-2005)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9月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0.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及附件三部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是重要的、需要特别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内容;执行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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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依据本规定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规划调整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调整强制性执行规定的,需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执行细则的,其中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一般地区由市规划局审批。

1.0.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意图区控制引导。

1.0.5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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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规划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1.0.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0.7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南京新建地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1.0.8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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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求。

1.0.9本规定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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