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3)

2020-04-03 10:06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2.2.2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落实基础设施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

2.2.2.1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部分。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站点、站场等。

市政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2.2.2.2研究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的规模,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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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留。

2.2.2.3 研究确定各类市政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容量,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划定各项市政设施源和站点的位置、规模、用地边界。

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的设施(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涉及安全防护的设施(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指引》的要求落实。

2.3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2.3.1根据城市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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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和景观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 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2.3.2高度分区应划分到街区,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

2.3.3高度分区一般分6级:12米以下、12-24米、24-35米、35-50米、50-100米、100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

2.4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 2.4.1特色意图区划定

特色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特色意图区分为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特色展示区指具有城市级特色的地段,特色敏感区指为保护和更好显示特色展示区而设立特别保护措施的景观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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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地区实际,详细划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边界。

2.4.2特色意图区主要控制要素

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特色敏感区内的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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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图则内容要求

技术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落实前述重要强制性规划内容,并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一张图”上,作为实施管理最直接、最基本和最完备的技术依据。

3.1图则单元划定及地块划分 3.1.1图则单元划定

图则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图则单元划分的考虑因素:

(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重要河流、铁路等);

(2)居住社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 (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80—100公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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