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
[征收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工伤风险程度等情况,分别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征收,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①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20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35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③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2004)冀劳社第97号《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由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因工致残: (1)、1-4级伤残
①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20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35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7个月 本人工资×25个月 本人工资×23个月 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⑤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2)、5-6级伤残
①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20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35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本人工资×16个月 ④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⑤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38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16个月为标准计发。 (3)、7-10级伤残
①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20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保中心按照35元/天/人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3个月 本人工资×11个月 本人工资×9个月 本人工资×7个月 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20个月、14个月、8个月为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为标准计发。 (4)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死亡]
①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④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由用人单位组织好各种材料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初步审核后,报唐山市社:
保局审批。审批合格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以转账方式领取,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家属。遗属补助和伤残津贴由职工到信用社办理存折,用人单位将账号提供给社保中心,唐山市审批后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工伤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一:工伤药费。单位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申报表、(拟定)工伤备案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
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发票、病历复印件,用药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
属于第二次住院的,需提供二次住院审批表。超过3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提供特检特治审批表。
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提供转院申请表。
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需提供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5、火化证6、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需提供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拟定)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5、鉴定费收据 6、工伤职工工资情况核定表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工伤保险一次性领取审批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用工合同备案 6、劳动合同7、合同期内解除的需提供辞职申请8、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协议10、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五:伤残津贴。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 5、联社存折复印件 6、工伤职工工资情况核定表
六:遗属补助。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确认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5、火化证 6、用工备案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9、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10、供养亲属的生存状况证明
企业工伤保险申报:
每月10日前为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时间。企业专管员先将当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电子版发往指定邮箱,再携带至少两份纸质版《工伤保险费申报结算表》和一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至社保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失业工伤科进行缴费申报,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钱款划入指定账户。新增参保职工随时参保随时上报、缴费。
初次参保提供社保登记证,并出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险种的收据。
发生工伤后,企业需在发生伤害事故24小时内将纸质版《(拟定)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上报至失业保险科进行备案、签字。如遇特殊情况,需先将《(拟定)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电子版表格发往失业保险科电子邮箱,并在48小时之内将纸质版材料补齐。如报销相关费用时企业未提供《(拟定)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或《(拟定)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未及时备案、签字,本次伤害事故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