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2020-04-03 11:43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管理的通知

文 号:甬人防办通〔2009〕55号 发布时间:2010-10-13 发布机构:宁波市人防办 主题词:防空 经费 管理 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防办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35号令,下同)、《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6〕92号)和市物价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费〔2008〕157号) 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分配比例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平时使用费(如:停车、仓储费等),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单独列帐。除税后40%可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余税后60%应按每半年一次作为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交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账户,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作为暂存款代为保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后,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该中心代管。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对代管资金的安全负责。 二、维护区域范围及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人防工程移交清单上的区域范围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标准按《宁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四、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年初编制本年度维修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工前可预拨5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财务决算,报经原审批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付清余额。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维修应专项报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严禁编报赤字预算。

五、会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末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和累计节余情况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六、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存放在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代管的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数及财务帐本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告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移交,人防主管部门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如遇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尚未确定,待下一期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履行人防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的告知义务。

七、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对人防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如确需审计的,审计费用在人防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人防专项维修资金。如果违反规定,一旦查实,将依法惩处。

八、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

担。

九、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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