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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