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
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8 【实施日期】201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13〕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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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相应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致孤人员要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要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机构要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救治流程,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积极组织会诊,提高治愈率和好转率。全面加强医疗服务,对生活不便,缺少照顾的伤病员,尽可能满足伤病员生活和护理方面的要求。从技术力量、医疗设备、治疗方案制定、医护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救治见义勇为伤员予以充分保障,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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