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oy Makers LTD.联倡(香港)有限公司
电镀外观检验标准A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加工之电镀品和电镀-封漆品的最终检验和出货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2828.1-2003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1733-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3 定义
致命缺陷(critical defect)
可能导致危及生命或造成非安全状态的缺陷,或可能损坏重要的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严重缺陷(majoy defect)
不构成致命缺陷,但可能导致功能失误或降低原有使用功能的缺陷(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轻微缺陷(minor defect)
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没有影响或只有轻微影响的缺陷(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致命不合格品(critical 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致命缺陷,可能包含严重缺陷和(或)轻微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严重不合格品(major 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严重缺陷,可能包含轻微缺陷但不包含致命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轻微不合格品(minor 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轻微缺陷,但不包含致命缺陷和严重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注:本规范将不符合有电沉积覆盖层和相关精饰单位产品规定要求的所有缺陷视为严重缺陷。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由同一生产单位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内,按同一规范在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生产的,并按同一
质量要求提交作接收或拒收检验的同一类型的一组镀覆产品。 样本量(sample size)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称为样本。样本量即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4 表面分区
区域 A面 B面 C面 特性 主要外露面 次要外露面 不易看到的面 范 围 指产品的正面,即产品安装后最容易看到的部位。 指产品的侧面、向下外露面、边位、角位、接合位、内弯曲位。 指产品安装后的隐藏位、遮盖位。 重要程度 极重要 重要 一般重要 5 缺陷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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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外观检验标准A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颜色错误,不可接受 色泽 电镀或烤漆颜色与色板/卡一致 与色板/卡颜色有明显差异,或存在明显阴阳面 与色板/色卡颜色略有差异,但整体颜色均匀一致,无明显差异 需要扫纹的产品未扫纹,不可接受 扫纹 扫纹方向、颜色深浅等符合样板 扫纹方向错误,色差明显,大面积漏扫、扫穿 纹路凌乱不清,轻微漏扫、扫穿、色差 电镀层或油漆层成片状脱落 电镀层、油漆层不能脱皮 有脱落现象 A面或B面有镀层或油漆脱落现象 C面镀层或油漆脱落面积≥3mm2 C面镀层或油漆脱落面积1mm2≤S<3mm2 产品表面有易破裂的大气泡或成片小气泡 A面有不成片的小气泡 电镀层、油漆层不能起泡 有起泡现象 B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1个 B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2个 C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3个 C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5个 产品表面残留有大片污物、液体、血液等 A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 产品表面不能有手脏污 印、药水及其他脏污现象 B面或C面残留有面积大于2mm2的污渍 B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10cm2内不超过1处 C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10cm2内不超过2处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出现明显弯曲、翘角等变形现象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A面出现明显凹凸等变形现象 制品加工处理后,其变形 基体及孔位不能有变形现象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装配部位发生变形,无法装配 B面、C面加工后的凹凸痕,深度或高度不超过1mm,且10cm2内不超过2处 孔位、装配位加工变形但不影响装配,且组装后可以遮掩或不影响外观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缺陷类别 CR MA √ √ √ √ √ √ √ √ √ √ √ √ √ √ √ √ √ √ √ MI √ √ √ √ √ √ √ 缺陷类别 CR MA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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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表面有大片密密麻麻的斑点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A面10cm2内有面积≥0.3mm2的斑点超过1个 显的凹凸点及异色斑点 A面10cm2内有0.08≤S<0.3mm2的斑点超过2个 点(如:麻点、亮点、22B面10cm内有面积≥0.3mm的斑点超过2个 氧化点) B面10cm2内有0.08≤S<0.3mm2的斑点超过3个 1)A面:轻微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3mm2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3mm2 擦花 刮花 划伤 产品表面无明显擦花/刮花/划伤现象 2)B面:轻微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5mm2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5mm2 3)C面:轻微擦花/刮花/划伤,1.5mm2≤S≤3.0mm2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3.0mm2 A面或B面有明显的、损伤镀层的碰伤,不可接受 A面有不损伤镀层的碰伤,面积≥1.0mm2,不可接受 碰伤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碰伤现象 B面及边角碰伤面积>1.5mm2,组装后影响整体外观 B面及边角碰伤,0.5mm2≤S≤1.5mm2 C面及边角碰变形,但组装后不影响整体外观 C面及边角碰变形,组装后影响整体外观 电镀件表面有明显的、不可擦除的水渍、水印 水印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水渍、水印 A面水渍水印面积≤3.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B面水渍水印面积≤5.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C面水渍水印面积≤1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黑印 白印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异色斑迹 电镀件表面有明显的白印或黑印,面积≥2.0mm2 白印或黑印面积<2.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电镀件A面或B面有漏底材现象,不可接受 电镀件A面或B面有相关镀层未镀上,不可接受 电极点周围有未镀上痕迹,组装后不能完全遮盖,其外露面积不超过2.0mm2,且40cm处观察不明显 电镀件凹位或阴角位明显发黄,组装后又不能够遮盖的,不可接受 电镀件内部出现发黄面积超过其所在面的1/3或,在组装后基本可遮盖,可接受 电镀件内部未镀上的地方生锈,不能接受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 √ √ √ √ √ √ √ √ √ √ (√) √ √ √ √ 缺陷类别 CR MA MI √ √ √ √ √ √ √ √ √ √ √ √ √ √ 漏镀 产品表面不允许有镀层未镀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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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外观检验标准A
尺寸 各控制尺寸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镀层厚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镀层/漆膜的防腐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大于8000孔/cm2 电镀层、油漆与基体结合牢固 六价铬含量低于1000 ppm 产品经高温高湿贮存测试无外观异常 油漆硬度达到产品标准规定 油漆耐水性能达到产品标准规定 满足产品标准规定 控制尺寸稍超出公差,但不影响装配 控制尺寸超出公差,现场无法装配 镀层厚度严重低于客户给定的下限值 镀层厚度稍低于下限值,且盐雾测试合格 盐雾测试不通过,不可接受 表面微孔数低于标准或客户要求 百格/TAPE测试不合格,不可接受 高低温、冷热循环测试不通过,不可接受 六价铬(Cr6+)含量超标 产品经高温高湿贮存测试,表面有起泡、破损、脱色、氧化、腐蚀等现象 经测试,漆膜铅笔硬度低于产品标准规定 经耐水性试验,产品表面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生锈等现象 未满足产品标准规定 未按客户指定的方式包装或标识,或标识错误 按客户指定的方式或本公司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错装、漏装、混装产品 内、外包装箱损坏 内包装纸、袋破损,产品直接与包装盒或箱接触 标记或标识模糊
6 抽样方案
外观检验的抽样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按抽样计划表MIL-STD 105E。 尺寸与配合检验的抽样
客户有配合要求的产品,应对其配合尺寸进行检测。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按抽样计划表MIL-STD 105E。
可靠性试验的抽样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可靠性试验(如膜厚、附着力、耐蚀性等)按抽样表执行。
√ √ √ √ √ √ √ √ √ √ √ √ √ √ √ √ 膜厚 耐腐蚀 微孔数 附着力 六价铬 高温高湿 硬度 耐水性 其他测试 包装 √ (√) √ International Toy Makers LTD.联倡(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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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能时,可靠性试验的样本应从上、中、下挂位等量抽取。 替代的抽样方案
如果合同或订单或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替代的抽样方案,可用其替代表中的方案。 转移规则
所有产品的检验由正常检验开始,批的接收或拒收应符合相应的抽样方案。发现某些批不符合接收准则而拒收时,应在剔除所有不合格品或修正缺陷后,作为连续批再取样和检验。
转移规则:
a)在连续系列批中,如果连续5批中有2批被拒收,则抽样方案由正常检验转入加严检验。 b)若在加严检验中,连续5批被接收,则可以重新恢复正常检验程序。
c)若连续10批停留在加严检验,未能达到符合恢复正常检验要求,则在改进产品质量以前,应停止本规范所规定的抽样检验。
7 判定法则
单件判定
a)单件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参照色卡/色板、极限样品、产品检验指导书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未满足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b)不合格严重程度的确定参照“缺陷分类表”。 单项判定
样本中不存在致命缺陷,且严重不合格品和轻微不合格品之和不大于接收数,则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批的判定
单项判定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注:合格批应包括包装不得有严重及以上的缺陷存在,如有则判为不合格。
8 检验方法及要求
检验器具
标准菲林、3M胶纸、百格刀片、铅笔、卡尺、测厚仪、盐雾试验机、恒温恒湿试验机、HACH比色管、显微镜、实配检具等。
外观检验 检验条件
a) 灯光强度:2支40W日光灯管约1米距离直射制品表面。 b) 目视角度:目视角度45~90°。
c) 目视距离:目视距离一般30~40cm左右。 d) 视力要求:弱视和色肓者不宜进行外。 判定依据
色卡/色板、标准菲林、标准样品/极限样品、产品检验指导书/客户标准、缺陷分类表等。 检验方法
双手戴作业手套或手指套握持产品,以A面→B面→C面的顺序逐一检查产品的每一面。在每个面的检查中,应在45~90°角度内倾斜产品目视,以便找到最佳的发现缺陷的目视角度。
注:有色泽要求时,应首先确认产品色泽是否符合客户所签色板或色卡。 百格/TAPE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