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对区域影响重大或功能复杂的骨干道路宜在建
设前期开展交通设计,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巷道)四类。进入城市规划区的各级公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控制,其布局和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快速路宜按3.5~
3.75m设置,主、次干路宜按3.25~3.5m设置。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m,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3.25~3.5m。
第五十五条
城市新建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
进口道长度由展宽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组成。渐变段长度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m,次干路25m,主干路30~35m。当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60%。无交通量资料时,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m,次干路60~70m,主干路70~90m。
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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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30~60m,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取上限,其他可限下限;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有展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不宜小于100m,且应右进右出;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不应小于80m,且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不应小于5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不应小于30m;如确实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宜尽量远离交叉口。
2、距公交车站边缘30m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开口。 3、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道路绿化与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
3、道路立交、道路两侧绿化带及中央分隔带宜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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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交通系统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预留轨道交通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宜按400~800m控制;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轨道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100~200m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这些客运站(场)相结合,合理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m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2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道一侧,距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宜大于50m。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交通车站综合开发应优先考虑出入口、换乘通道及配套交通设施布置,确保车站交通功能,形成快速、便捷、安全的客流集散及换乘体系。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公交无缝接驳的功能;
2、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出地面的建设应结合邻近拟建建筑物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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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
第六十一条
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两
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宜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第六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或交通繁忙的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m的主干道;
2、大型商场、医院、学校、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场所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城市干
路和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最小净高5.5m;城市干路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其最小净高为5.0m;通行其他机动车最小净高为4.5m。
鼓励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空间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或地下车行连通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中人行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m,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不含5.5m);穿越宽度小于20m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4.5m(不含4.5m);
地下车行连接通道应保证避开城市已敷设及规划敷设的市政管网并保证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距离,且净宽不得大于8m,如通道连接的为地下停车场,应与原相关审批做好衔接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人流量较大区域需对通道通行宽度进行测算;
2、空中人行廊道不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设置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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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中人行廊道宜设置顶棚,并应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且应全天候对外开放;
4、地下车行连接通道应当符合与轨道交通线路、现状及规划地下市政管线、地面绿化植物的水平及垂直安全净距、覆土深度等的控制要求;
5、空中人行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通道,仅供通行使用,不得设置商业等其他功能,可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6、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服从调整或拆除。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单独设置的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小于公共自行车站点宜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站
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点出入口、公交场站以及广场、公园、绿地、绿道、居住小区、建筑后退红线地带等独立空间灵活设置。布设在人行道上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应保证有足够的行人步行空间。
第四节 停车设施控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枢纽、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应根据
换乘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为停车换乘提供良好条件。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 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附表三的相关要求。住宅类建设项目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且包含不低于规划应建总数5%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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