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停车泊位,公用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
新建的医院、中小学和幼托等用地,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含出租车候客区)对公众开放使用。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
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
第六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
车位,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 2、出入口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
3、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设置三个出入口。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十条 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 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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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1、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6万m的办公、商业、服务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5万m的居住项目;一类地区为开发强度高、交通拥堵的城市中心城区,即二环路以内区域,范围为连江路、南二环路、西二环路及北二环路围合的区域;
2、二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m的办公、商业、服务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4万m的居住项目;二类地区为开发强度较高、交通较为拥堵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为一类地区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三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15万m的办公、商业、服务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30万m的居住项目;三类地区为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
4、二级及以上医院、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等交通发生吸引量大的交通设施项目。
第七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道路与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方案;
2、交通承载力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预测规划年的交通需求情况,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未来的交通需求;
3、用地分析: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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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第一节 城市给水工程
第七十二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必须符合福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
第七十三条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水厂用地应预留深度处
理用地,宜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
第七十四条
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须严格
执行《福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闽政文〔2002〕323号)的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原水输水干管两侧必须
严格保护,加强绿化。新建建筑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10m;不具备条件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5m。
第七十六条
给水增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水厂
和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乔木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在绿化防护带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 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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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水池。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自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
第七十八条 道系统连接。
城市中水系统必须保持其系统的独立性,禁止
与城市自来水系统连接,严禁使用中水的设备和器具与城市自来水管
城市输水干管不得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
状管网,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自行设置安全
第二节 城市排水工程
第七十九条
规划城区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暂时不具备雨
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第八十条 新建污水厂与规划住宅建筑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不少于100m,并满足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处于污水厂服务范围外,或受地形条件、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新建污水泵站用地红线内四周应雨水综合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
设置不小于10m的乔木绿化带,并满足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要求。 展水平合理确定,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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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八十三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
要求的建设活动。蓝线控制范围内的水域必须保持其完整性。溪流、湖泊、渠道等水系应划定水域控制线和滨水绿化控制线;应布置滨水、连续的步行系统和公共空间,保障滨水空间的共享性。
第八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交通、
排水、绿化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峰值径流量不得超过改造前。
第八十五条
建设项目鼓励按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开发建设,
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落实。
第三节 城市供电工程
第八十六条
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按专项规划设
置,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应避开易燃、易爆区及严重盐雾区,并避免对周边军事、民航及其他重要通信设施产生影响。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 143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城市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
中心区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用地紧张或景观有特殊要求时,鼓励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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