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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名称 制度层级 所属条线 起草部门 拟稿人 现行版本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 □ 基本制度 ■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对公条线 总行贸易融资部 李隽 1.0版,2012年 2012-8
现行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5-8 密级 签发人 上次版本 上次版本发文号 上次印发日期 秘密 胡跃飞 保密期限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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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1.0版,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 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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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融资宽限期不超过1个月,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融资宽限期可以涵盖担保付款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
(十)预支价金:指我行根据卖方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向卖方预先支付的对价。
(十一)保理授信: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向卖方提供授信的行为。保理授信分为单笔保理授信和池融资保理授信。
(十二)单笔保理授信:指在核定的保理授信额度内,每笔授信业务应与指定一笔或者多笔应收账款对应而进行融资的授信方式。
(十三)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根据卖方向我行转让的应收账款情况,我行向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最高限额。
(十四)买方关联额度:指我行对特定买方核定的最高限额。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关联额度是我行就特定买方所愿意承担的买方信用风险的最大限额。
(十五)账款管理: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表单、逾期账款情况表单、对账单等,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十六)账款催收: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主动或应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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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十七)买方信用风险:指买方(债务人)由于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缘故,拒绝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风险。
(十八)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指在买方关联额度内,如出现买方信用风险,我行对已核准的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十九)追索权:指买方未按时足额付款时,我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在我行已融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十)担保付款:指我行为卖方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情况下,在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且无商业纠纷事项时,我行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损失部分向卖方赔付。
(二十一)担保付款期:指根据卖方和我行的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我行向卖方进行担保付款的期限。担保付款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十二)反转让:指在特定情形下,我行向卖方转回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在我行提供保理融资的情况下,卖方须同时回购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该应收账款项下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十三)间接付款,指对已经转让我行的应收账款,买方不按照通知指示,将款项支付到卖方非回款专户的行为。在我行与卖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间接付款的方式。
(二十四)贷项清单(红字发票):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金额的一种单据。
(二十五)商业纠纷: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或者因应收账款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二十六)保理代付业务,指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后,在办理保理融资时,由我行指示代付行代为支付融资款项,并于代付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资金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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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类型
第四条 按照是否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不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未足额支付账款时,我行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同时收回我行已经发放的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到期后,出现买方信用风险,且无商业纠纷,在担保付款期满后,我行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责任,但所支付款项将先行扣除我行对卖方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按照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买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一)明保理是指卖方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付款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保理方式。
(二)暗保理是指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或我行都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的保理方式。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项出现后,我行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
第三章 通知方式
第六条 在明保理业务中,可采用一次性通知和逐笔通知的方式。 第七条 一次性通知或逐笔通知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方式一:卖方单独或与我行联名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1)通知买方,并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取得买方对该通知书的确认回执。买方确认书须盖有买方有效签章,买方有效签章可为买方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方式二:我行在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上背书,注明发票下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同时取得买方出具的发票收妥函。发票收妥函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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