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命令, 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越发达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越完善。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也将日益凸显。从汶川地震到北京7.21特大暴雨这两起典型的自然灾害类公共危机事件可以看出公民个人组成的志愿者、媒体、有社会公德的企业、慈善公益组织、媒体都及时地加入到抗震救灾的行动中,成为政府力量的有力补充。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正式规定和政府的引导,各参与主体没能最大效率地发挥优势互补的特长,有些地方出现了漏洞。政府协调角色的缺失,使得各参与主体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多元参与主体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促成多元主体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合法、高效、有序。
(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参与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参与,而各主体间的分权也是其内在要求。首先是政府间的授权,即建立政府部门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各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分配及监督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公民社会组织在进行危机治理的过程中必然要利用自身和社会公共资源,紧急情况下,必然会影响某些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这个合法性的度在哪里就需要政府的明确界定,在授权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紧急情况下的特权,以达到高效、及时的目标。同时,也要有相应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
止个别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中饱私囊的行为发生,以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各参与主体只有权责明确,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各负其责,并接受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协同共治的目标。
(三)建立奖励机制,激发各参与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告诉我们人都是有私利的,公民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因此政府要设计出一种激励机制,让这些参与主体可以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满足各自的私人利益需求,引导和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共危机治理发挥特长、贡献力量。对非盈利的慈善组织和公益组织充分授权,并提供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对积极加入慈善事业的企业提供减免税收的物质奖励,并颁发政府荣誉证书提高美誉度和知名度,增加企业的无形资本;对公民个人设置奖励基金,免除后顾之忧,并授予荣誉称号,加强精神奖励。并通过媒体对慈善义举进行追踪报道,树立榜样,宣传典型,促进全社会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互助的良好风气。激励机制的设立,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满足了各参与主体的小我利益,激发他们更加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使其善举得到肯定和鼓舞,从而吸引更多力量加入到危机治理的队伍中。
(四)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参与主体协同配合
在授权的同时,就要考虑到控权,即建立有效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预防权力运行中腐败和权力失控的风险。
首先在政府间,给予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危机治理的应对效率和反应速度,减少因层层汇报等待上级行政命令
而贻误公共危机治理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授权的同时也要控权,即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否则地方政府有空可钻,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还有权力失控的风险,隐瞒事实真相,踢皮球、相互推诿责任。
其次在社会多元参与主体间,非盈利组织有可能出现利用手中特权发灾难财,违背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避难择易、只做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事情;企业有可能在提供经济援助的同时趁机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对救灾物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骗取政府奖励的同时大捞一笔;各别媒体也有可能为了点击率、收视率等经济利益驱使,违背职业道德专门报道负面信息,夸大其辞,煽风点火,激化危机,激发公民负面情绪;公民个人有可能通过网络微博、论坛制造谣言,散发不实消息,引起社会恐慌,加剧公民的恐慌情绪。
综上所述,在充分授权、确保各参与主体合法平等地位、权责明确的同时,要真正发挥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功效,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包括立法、司法、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从而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