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达到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B级及以上。
八、其他规定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
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业经营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五)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业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