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