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1598中文版2-2 - 图文

2020-04-1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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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UL-1598 版次 页次 1 制定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修定日期 7.2.8 由灯座导体上外露螺纹支持的任何部件应适合章节13.15中的负荷测试 7.2.9固定在电器盒上的灯饰不应具有一个台,架,盘子,篮子,吊钩,环或其它允许附加重量的构形 7.2.10备有独立于电器盒之外受力方式的灯饰可以具有一个台,架,盘面,篮子,吊钩,环或其它允许 附加重量的构形 7.2.11由链子受力的灯饰,从电线引出灯饰外壳的地方到连接到支电路电源上地方应使用合股电 线,灯饰的重量应由链子而不是导线受力 7.2.12提供灯饰或灯部件独受力的花皮线应不能进行缠绕或锋利弯曲,并且应至少是: a) 支持2.3Kg(51b)或更少重量的非硬处理套管式 b) 支持4.5Kg(10LB)或更少重量的硬处理套管式 7.2.13一个圆圈链子的接头应焊接,如果没有焊接,其它形式链环中的接头应不位于图7.2.1所示 竖直轴的30度以内 表格编号:RC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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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7.3灯杆 7.3.1用于支持灯饰的灯杆应作为或包含一个电线管,它伸延到杆子全长,它应由下列材料构成: z)金属 b)镶金属线条的木材 c)混凝土 d)适合章节2.7的聚合材料 7.3.2图形金属杆应符合下列厚度判断: a) 钢材应至少1.01(0.040in)厚度;和 b) 铝合金应至少1.27mm(0.050in)厚度;和 UL-1598 版次 页次 1 制定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修定日期 c) 如果此灯杆支撑的简单重量4.5KG(1014b)或更少且固定在其中心轴的152mm(6in)以 内,则可以是上述指定最小厚度的一半 7.3.3非圆形金属杆符合下列厚度判断: a) 钢材至少1.63mm(0.064in)厚度;和 b) 铝合金至少1.88mm(0.074in)厚度 7.3.4木杆中的金属线应符合下列厚度判断: a) 钢材至少0.66mm(0.026in)厚度;和 b) 其它金属应至少0.81mm(0.032in)厚度 7.3.5一个灯杆应具有下列: a) 一个连接隔仓 b) 按照章节3.1.4.2的一个灯杆接地方式,和 c) 一个按照章节3.14.3把灯饰连接到灯杆上的方式 7.3.6高度2.44m(8ft)或更少的灯杆不要求具备下列: a) 一个连接隔仓,如果: 1. 伸入的电源线不需另加连接或拉出点来拉出灯杆;和 2. 灯杆和接头的内部,通过移动灯饰可以触摸到;或 b) 接地方式,如果灯饰接地 7.3.7连接隔仓应位于地平面以上,并且具备探孔应是: a) 长方形,不少于50mm(2in)*100mm(4in),角上圆角辐射半径可以达宽度一半 b) 任何其它形状或大小,围绕描述区间提供一个表面开口的突出面 7.38有自身连接电方式的灯杆构造应为:电线管或电缆的连接点应位于到金属电线管道较低 端至少150mm(60in) 表格编号:RC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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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1598 版次 页次 1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制定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修定日期 7.3.9固定无接地方式 的灯杆应按照表格18.1项目1.24来标记 7.3.10灯杆应适合章节10指明的淋湿位置相应的要求 7.3.11铁金属电线管道应适合章节11指明的腐蚀保护要求 7.3.12预定直接插入地面或混凝土中的铝材应具有一个保护涂层 7.4开口孔和闭口 7.4.1开口孔位于到一个表面13mm或更少距离,其中表面固定,电器盒连接的灯饰外壳预定 安培育地此表面上,则开口孔应作为下列一种或多种来考虑 a) 灯饰固定孔 b) 组件固定孔 c) 吊挂设施固定孔;或 d) 出入开口 7.4.2非章节7.4.1中指明的那些开口被作为一般用途开口,并且应适合章节7.4.3中的要求 7.4.3一般用途开口孔,如通风开口孔应位于到灯饰固定表面多于13mm(0.5in),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各开口孔应不超过1000mm (1.5in) b) 孔的总面积应不超过孔位所在表面总面积的15%;和 c) 开口孔不应位于固定表面,吸顶盘中或直接位于图7.4.1所示要求密闭的电器部件下;除 非此部件按照章节2.8被一个档板保护 图 7.4.1-挡板位置---垂直向下(见章节7.4.3,7.4.4,和7.4.6) 22 注: A :由文件板挡住的电器组件 B :组件轮廓在水平面上的投影 C :倾斜的,5度线,指定文件板的最小区域 D :档板的最小面积 表格编号:RC015

东 莞 嘉 盛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UL-1598 版次 页次 1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制定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修定日期 7.4.4灯饰固定孔可以是任何形状,四个开口孔中一个最大允许按照图7.4.1位于电器盒开口直下方区 间内.各个孔的最大面积应是2.6cm,超过1270mm长度的灯饰第610mm(24in)允许两个附加孔 7.4.5组件固定孔可以提供在背壳中,面向灯饰固定面,按照下列: a) 任何开口孔最大直径是7.9mm(0.313in) b) 用于调节组件的孔槽或预定可替换组件,调节的未使用孔槽的各未封闭部份最大面 积是0.32cm(0.05in);和 22c) 可替换组件固定的所有未利用开口孔最大总面积是5.16cm2(0.80in2) 7.4.6未密闭起来组件固定孔,如果没有按照章节2.8.1隔起来,则不应位于图7.4.1中指定电 器盒开口孔的正下方区域内 7.4.7灯饰上附有的吸顶盘复盖固定表面1160cm更多面积,则应具备一背壳,此背壳应适合章节 2.3.1的外壳要求,背壳中的开口孔应: a) 圆形开口孔最大面积为1160cm(180),最大直径380mm(15in),如图7.4.2所示 b) 非圆形开口孔最大面积为1160cm,最大线长,通常是对角线为660mm(26in),如图7.4.3 图7.4.2背壳 : 圆形开口孔(见鄣7.4.7) 2222 注:圆形开口孔面积显示最大1160cm2和最大380mm直径 表格编号:RC015

东 莞 嘉 盛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UL-1598 版次 页次 1 制定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修定日期 图7.4.3非圆形开口孔的背壳(见章节7.4.7) 注:非圆形开口面积显示最大1160 cm(180in )和通常对角线最大线长为660cm(26in) 7.4.8灯饰吸顶盘复盖固定表面少于1160 cm(180in )并有章节7.4.7(a)和(b)指定的尺寸则不 要求有一个背壳 7.4.9灯饰外壳中的开口孔可以是任何规格大小,如果它由一非可燃性固定表面密闭此开口, 此灯饰应按照表格17.1.1项目2.6标示固定在非可燃性表面上 7.4.10如果各开孔要由一个附着灯饰出货的吊挂设施封闭起来,则各支管或吊灯链子不可以 配备一个开口孔组.线扣孔可以配备,附加或代替开口孔或开孔组 7.4.11用制动螺丝紧固地片金属垂直吊吸顶盘中的位式开关开口应位于到吸顶盘中心的90 mm(3.5in)以内 7.4.12由制动螺丝紧固的片金属垂直吊吸顶盘用一个最小3.2mm(0.125in)厚金属条增加强度, 则其中位式开关的开口应位于附此加强筋到吸顶盘处的90mm(3.5in)以内 2222 7.5电源连接的可接触性 7.5.1灯饰应允许安装后可以检查支电路的连接情况,一个灯 饰不包括喇叭罩,灯光导向件和 装饰件重量4.54kg(102b)或更少,则可以不附加出入口而移动以备支电路连接出入 7.5.2重量多于4.54kg(102b)的灯饰应具备一个单独灯饰受力方式, 链子,电缆,吊环或效灯饰 受力方式应适合疲劳13.15的负荷测试 7.5.3出入开口或穿过支撑条杆,壁板或平面的开口可以是任何形状且应是: 表格编号:RC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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