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后处理厂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分级准则(EJ T 939199

2020-04-14 00:50

F 49

EJ/T 939—1995

核燃料后处理厂

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分级准则

1995-07-05发布 1995-11-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主要起草人:李守成、易著贵、李光鸿、林懋贞、杨鑫荣。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后处理厂(简称后处理厂)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方法以及安全分级、抗震分类、质量保证分级的准则及其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后处理厂及其附属的乏燃料湿法贮存及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采购、制造、建造、安装、检验、调试和运行。

2 引用标准

GB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GB/T 19001 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 19002 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 19003 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HAF 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F 0102 核电厂的地震分析及试验

HAF 0201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HAF 0400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EJ 313 压水堆核电厂系统部件安全等级的划分 EJ 877 核燃料后处理厂安全设计准则

3 术语

3.1 物项

包括建(构)筑物、系统、部件、零件或材料的概括性术语。 3.2 运行安全地震动(简称SL1)

运行安全地震动是在分析后处理厂所在区域的地震和地质情况、分析当地地表下地层特性的基础上,按年超越概率为2×10-3的地震动值所确定的一种地震,其加速度峰值不得小于对应于极限安全地震动的一半。当发生这种地震时,与核安全有关的设施应能继续运行并维持其核安全功能。 3.3 极限安全地震动(简称SL2)

极限安全地震动是在考虑后处理厂所在区域的地震和地质情况、分析当地地表下地层特性的基础上,按年超越概率为10-4的地震动值所确定的最大地震。当发生这种地震时,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仍需保持其核安全功能。

3.4 核安全功能(简称安全功能)

为安全着想必须完成的某一特定目的。后处理厂的核安全功能必须确保; a.在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后处理厂能安全停车并保持其安全停车状态;

b.防止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在厂区内外的释放量超过相应规定值;

c.防止事故工况下造成的对厂区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照剂量超过规定值。

4 安全分级方法

4.1 概述

划分后处理厂各物项安全等级之目的是为制订不同等级物项的设计要求提供基准。不同安全等级物项的设计要求必须通过与其相应的抗震和质量保证要求给予保证,以确保它们执行的安全功能和其可靠性相一致。安全分级、抗震分类和质量保证分级的关系见下表。

物项 安全等级 放化 1 抗震类别 Ⅰ Ⅰ或Ⅱ Ⅲ Ⅰ Ⅰ或Ⅱ Ⅲ 质保等级 A B C A或B B或A C 建(构)筑物 放化 2 放化 3 放化 1 部件或系统 放化 2 放化 3 4.2 方法学 后处理厂各物项的安全等级主要根据其安全功能失效后,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对核材料保护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和安全功能的失效概率来确定。如安全重要物项失效概率因设计得当而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则该种失效可不作为物项分级的标准。

必须对各物项进行逐项安全评价和计算。在对各物项进行安全评价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a.被评价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包容的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毒性、数量、状态、潜在的迁移率、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

b.被评价的物项所履行的安全功能(如首道屏障、二道屏障、滞留系统、缓冲系统等)及其对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后果的作用;

c.被评价的物项安全功能失效的后果和概率。 4.3 确定安全等级时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4.3.1 系统内的多重性

在某一系统内,可能有履行同一安全功能的多重系统或部件。分级时,多重系统和部件应与履行该安全功能的在役系统或部件属同一安全等级。

某些安全功能除了由专门设置的系统和部件来完成外,还可能由履行其它安全功能的系统和部件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只为履行此安全功能的专设系统和部件进行分级。

4.3.2 系统或复杂设备的分部件

任一系统或复杂设备在其分部件履行不同的安全功能时,应按照各部件履行的不同安全功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等级。例如,热交换器管内放射性溶液通过部分属较高安全级,管外非放射性流体通过部分可属较低安全级。

4.3.3 用于监测、检查的系统和部件

凡对安全系统或部件执行监测或检查功能和对事故后果缓解或对安全系统或部件复原起重要作用的物项,均应与对应的被检测、检查的物项属同一安全等级。如中央控制室的仪表和自控系统应和被监测、控制的物项属同一安全等级。 4.3.4 不同安全等级物项间之接口

必须合理地确定不同安全等级物项间的接口,以便在较低安全级物项的功能失效时不影响较高安全级物项的安全功能。接口处部件的安全等级必须和较高安全级部件的安全等级相同。

5 分级准则

5.1 安全分级

后处理厂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属下列三个等级中的一个。 5.1.1 放化安全1级

在其本身及其相关封闭屏障发生故障并丧失其核安全功能之后的8h内,非居住区边界上任何成人所受有效剂量当量等于或大于0.25Sv的物项,属放化安全1级。

5.1.2 放化安全2级

在其本身及其相关封闭屏障发生故障并丧失其核安全功能之后的8h内,非居住区边界上任何成人所受有效剂量当量大于0.005Sv、小于0.25Sv的物项,属放化安全2级。 5.1.3 放化安全3级

在其本身及其相关封闭屏障发生故障并丧失其核安全功能之后的8h内,非居住区边界上任何成人所受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005Sv的物项以及其功能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属放化安全3级。 5.2 抗震分类

按照HAF 0102规定的对核电厂各物项进行抗震分类原则,将后处理厂各物项分为Ⅰ类抗震物项、Ⅱ类抗震物项和Ⅲ类抗震物项。 5.2.1 Ⅰ类抗震物项

Ⅰ类抗震物项指在运行安全地震动和极限安全地震动情况下仍需维持其核

安全功能的物项。具有下述安全功能的物项属Ⅰ类抗震物项:

a.损坏后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工况的物项; b.执行减轻或纠正设计基准事故后果的物项;

c.在发生地震期间或地震后为减轻破坏后果所需的物项,此类破坏是指在a条所述物项的设计中采取了措施但仍认为可能发生的。

Ⅰ类抗震物项应包括放化安全1级的全部物项及5.2.2条所述情况之外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 5.2.2 Ⅱ类抗震物项

Ⅱ类抗震物项指在运行安全地震动情况下仍需维持其核安全功能的物项。下列情况下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属抗震Ⅱ类:

a.其失效仅能引起正常运行参数值的偏离或发生预计运行事件,但不可能导致更为严重事故后果的物项;

b.不执行减轻或纠正设计基准事故后果的功能,其失效或破坏后也不妨碍对设计基准事故后果进行检查并采取纠正措施以便减轻事故后果的物项;

c.地震后工作人员能够接近并进行检查以及易于修复的物项。 5.2.3 Ⅲ类抗震物项

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 5.3 质量保证分级

质量保证必须贯穿在对物项质量有影响的各种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装配、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改进和退役。质量保证分以下三级: 5.3.1 A级质量保证 5.3.1.1 A级质量保证物项

a.非标准化生产的放化安全1级物项;

b.事故工况下,在造成放射性释放的危险后果之前不能接近进行检修和更换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

c.安全功能难以通过检查和试验进行证实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 5.3.1.2 A级质量保证模式

a.应满足HAF 0400和GB/T 19001的全部要求,并制定质量保证大纲; b.由多个合同单位完成的物项和服务,可根据不同的合同环境对GB/T 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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