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质量体系要求进行增删,增删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应在组织上和技术上规定各合同单位之间的接口,并形成文件。 5.3.2 B级质量保证 5.3.2.1 B级质量保证物项
a.已标准化生产的放化安全1级物项;
b.除5.3.1.1b、c两条所述物项之外的全部放化安全2级物项。 5.3.2.2 B级质量保证模式
a.应符合HAF 0400中适用的要求,其适用程度(是部分采用或全部采用)应由质量保证部门用书面文件作出规定;
b.应符合GB/T 19002的要求,由多个合同单位完成的物项和服务,可根据不同的合同环境对GB/T 19002中的质量体系要求进行增删,增删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应在组织上和技术上规定各合同单位之间的接口,并形成文件。 5.3.3 C级质量保证 5.3.3.1 C级质量保证物项
放化安全3级物项属于C级质量保证。 5.3.3.2 C级质量保证模式
a.凡由供方提供的产品(物项)应符合GB/T 19003的要求;
b.由多个合同单位完成的物项或服务,可根据不同的合同环境对GB/T 19003中的质量体系要求进行增删,增删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应在组织上和技术上规定各合同单位之间的接口,并形成文件。 5.3.4 质量保证模式的比较
a.GB/T 19001、GB/T 19002、GB/T 19003三种质量保证模式包含了若干相同的质量体系要素,对这些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其对照关系可参阅GB/T 19000附录。
b.对于在GB/和19001和GB/T 19002中完全相同的质量体系要素,A级质量保证物项和B级质量保证物项两者之要求,在程度上可允许有所差别。例如,产品标记和可追溯性,对安全特别重要的某些A级质量保证物项,必须追溯到原材料的原始资料,但B级质量保证物项则不必追溯到原材料的原始资料;再如,检验和试验一项,某些A级质量保证物项要求100%无损探伤,而某些B级质量保证物项则不要求100%无损探伤。这些质量体系要素要求的相差程度,必须以
物项在未来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前提。
6 不同安全等级物项设计要求
各安全等级物项的设计均应符合EJ 877要求。 6.1 放化安全1级物项设计要求
6.1.1 按照能承受SL1和SL2进行设计。 6.1.2 应符合独立性原则,即
a.保持多重系统、部件之间的独立性;
b.保持不同安全等级的系统或部件之间适当的独立性。 其独立性原则应该用“实体隔离”或“功能隔离”来实现。
6.1.3 部件或系统失效后,在未酿成严重事故后果之前可将其更换或修复。如不能及时更换或修复,应提供相应的后撤模式(如局部停车、全厂停车等)。 6.1.4 对放化安全1级机械设备和部件的机械设计要求应与EJ 313安全二级部件或HAF 0201安全二级部件的设计要求相当。 6.2 放化安全2级物项设计要求
6.2.1 提供的多重部件或替代件能在事故工况及误操作情况下维持其核安全功能。
6.2.2 包容在放化安全2级系统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可通过放化安全1级系统或建筑物进行第二次封闭(如放化安全2级工艺容器中的大量放射性通过放化安全1级设备室覆面进行第二次封闭)。
6.2.3 在放化安全2级建(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失去功能时,有能力维持安全停车的条件。
6.2.4 除在5.2.2条所述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属抗震Ⅱ类外,其它的放化安全2级物项应按照能承受SL1和SL2进行设计。
6.2.5 对放化安全2级机械设备和部件的机械设计要求应与EJ 313安全三级部件或HAF0201安全三级部件的设计要求相当。 6.3 放化安全3级物项设计要求
应符合一般化工厂设计规范和标准,有特殊要求者,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明文规定。
7 不同抗震类别物项设计要求
7.1 Ⅰ类抗震物项应按照HAF 0101和HAF 0102确定的SL1和SL2进行设计。 7.2 Ⅱ类抗震物项按SL1进行设计。
7.3 Ⅰ、Ⅱ抗震物项的许用极限与荷载组合准则应按照HAF 0102提出的原则、方法和技术来确定。
7.4 Ⅲ类抗震建(构)筑物物项可按GBJ 11进行抗震设计。
7.5 不同抗震类别的建(构)筑物的接口处,当有覆面相连以及有各种管道通过时,必须保证能承受两种抗震类别的地面运动。抗震Ⅰ类设计要求应延伸到接口以外的第一个限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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