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考题及答案2014 - 图文(3)

2020-04-14 01:27

证法则真实具体地展示了人类前史的发展。所以,马克思的辩证法依然只与?人类前史?这一阶段联系在一起。”那么,为什么辩证法只适用于人类前史,只适用于阶级社会,而不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呢?在马尔库塞看来,这主要是因为辩证法本身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马克思的辩证法所达到的总体性是阶级社会的总体性,而成为其矛盾的基础并形成其每一内容的否定性的,则是阶级关系的否定性”,“在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阶级再生产有着与其发展的各种水平相应的各种形式,而所有这些形式正是所有辩证概念的构架。”按照马尔库塞的观点,辩证法从本质上说是否定的,因此只能在“否定的社会”——阶级社会中起作用,随着对抗社会的消失,辩证法也就失去其意义。马尔库塞有关“否定的辩证法”的观点,对法兰克福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中,最为积极的是施密特。他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不是把辩证法变成关于世界观论断的汇集”,不是把自然和历史分割成相分离的对象领域,“用辩证法的运动形式去规定它们的关系”,而是“使辩证法内在于人类世界的历史过程中”②。因此,我们“看不到在马克思那里抽象地列举辩证法的?规律?与?规则?……这些都不是偶然的”。而恩格斯则相反,他把辩证法解释成在马克思那里所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把辩证法实体化。④恩格斯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的发展规律的学说,他的“自然的形而上学”由《反杜林论》中的几条原理(即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时间空间,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自然辩证法》中从黑格尔哲学中抽象出来的所谓的辩证法的三条规律所组成。施密特对这些原理逐条加以批判。例如,他说,辩证唯物主义和一切唯物主义一样,也承认自然界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但是,它自身只有发展成为为我之物,即自然被结合进入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⑤恩格斯将辩证法实体化,开了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离的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斯大林和毛泽东把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从自然科学问题本身中分离出来,并宣布它们是对自然存在的直接论断,这一事实,意味着把原来是批判的和基本上是历史的理论,进一步推向本体论。”⑥施密特断言:“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相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是自然化了的黑格尔主义,不是竭力用另一个的本体论的始基即物质,去简单地替换所谓精神的这个本体论的始基;同样,它也不像普列汉诺夫从精神史去解释的那样,即它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的综合?。”⑦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自然概念的批判的实质,“就是把它消融在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之中。”⑧施密特一方面认为卢卡奇的功绩在于“首先指出了把辩证方法限制在历史的、社会的现实中,对于唯物主义者具有何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就在于使得作为整个现实的“自然”概念“不脱离人类历史的范畴”,使思维“吸收了自然和历史关系这根本观点”,从而使辩证法“不是永恒的世界规律,它随同人的消失而消失。”⑨一言以蔽之:辩证法仅仅是人的、仅仅属于人的。所以,“只有对自然的认识过程才是辩证法的,而自然本身并不是辩证法的……辩证法的关系只有在人与自然之间才是可能的”。只有当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时,“具体的辩证法才能活动起来。”⑩ 另一方面,施密特“在根本上赞同萨特和伊波利特……所展开的论断。”(11)施密特在这里指的是萨特于1962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一次关于辩证法讨论会上的发言,题为《科学与辩证法》。其实,早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就认为:辩证法的内容就是整体化,而整体化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而不存在于自然界。这首先是因为人总是外在于自然界,

把自然界当作外在性来理解,人与其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不与自然构成一个整体,在自然界中不能由人的实践来实现整体化;其次是因为自然界是无限的,而无限的东西不能构成一个现实的整体,自然界不可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后来,在《科学与辩证法》中,萨特依据卢卡奇的观点,进一步提出历史存在及其基本范畴是个“总体范畴”,无论考察什么事情,都要与历史这个整体联系起来,辩证法也只是和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把历史的辩证法扩展到自然界是错误的,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辩证法,施密特与萨特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把早期恩格斯与晚期恩格斯严格区分开来,只批评晚期恩格斯的理论。这是因为,在施密特看来,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为止,要讲清楚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观点的不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到了19世纪50年代以后,两人才产生了分歧。当时,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再次致力于黑格尔哲学的研究,但他们接受黑格尔观点方式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使他们共同制定的研究费尔巴哈的纲领具体化,也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自然和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具体化,他试图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即经济学)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与此相反,恩格斯则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既成形态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而并不涉及自然科学本身的问题,他满足使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材料系统化。“马克思深信只有对自然科学的历来形态进行批判,才能建立起辩证地叙述的科学”,所以,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脱离经济学的内容”。与此相反,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的外在于事实的考察方法。恩格斯试图把自然科学从机械论(实证主义和庸俗唯物论)中解放出来,他所关心的是如何批判地使自己与庸俗唯物主义者区别开来,而且他通过把辩证法引入唯物主义自然观而做到这一点。恩格斯的自然观与其说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庸俗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概念的升华,倒不如说它试图用辩证法使法国启蒙唯物主义的体系继续完成之。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既明显地暴露出霍尔巴赫的色彩,又把自己的计划说成是现代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如果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只是像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所说的那样,无非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那和马克思的立场相比,意味着倒退成素朴的实在论。”(12) 第二,施密特不认为“恩格斯只是为了适应工人阶级政党的某种战术上或政治上对世界观的需要”,才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理论,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提出是出于“恩格斯的哲学发展的特殊性”。施密特断言,恩格斯在早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批判了18世纪唯物主义那种把自然当作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与人对立起来的观点,但晚年恩格斯的哲学免不了要遭受同样的批判,因为恩格斯的自然观脱离了人的生动实践。在他那里,自然和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人作为自然界进化的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被动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而出现。这种脱离人的实践的对自然的解释,只能是对自然的漠视。(13)

第三,施密特不否认即使在恩格斯后期理论中,也存在着某些与马克思的理论相通的“合理之处”,确认“在恩格斯那里,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和独断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概念确实毫无联系地并存着。”(14)

第四,施密特同马尔库塞、哈贝马斯一样,并不因为批评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从根本上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施密特强调说,“对恩格斯的自然观提出批判性的看法,并不意味着应该否认自然辩证法的概念”,而是说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

自然辩证法”。施密特认为:“由于自然产生出作为意识活动的主体的人,自然才成为辩证法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人那里相互发生关系,自然是劳动的主体—客体。由于人逐渐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为自己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15)在施密特看来,“人的生存构成自然的一个片断,而人的活动自身则是?人的生存的自然条件?,因而是自然的自身运动。”只有从这点来考虑,谈论“自然辩证法”才是有意义的。(16)马尔库塞也从同样的角度承认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他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所达到的是阶级社会的全体,在这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切内容的否定性,是阶级关系的否定性。辩证法的全体在这里虽也包括自然,可是这只是在自然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之中,并受其约束的范围内。” 二

通观“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和对马克思人化自然辩证法的肯认,我们可以看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既有其合理之处,也有明显的缺陷。要而言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认为所谓辩证法就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没有这个作用就没有辩证法。因此,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辩证法的观点,在我看来有其合理内核。一方面,正像没有抽象的物质而只存在无数具体形态的物质一样,也没有抽象的辩证法,而只有存在于具体的被社会中介的自然辩证法(人化自然辩证法)和被自然中介的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这一点正如施密特正确地指出的那样:“不是所谓物质这抽象体,而是社会实践的具体性才是唯物主义理论的真正对象和出发点”。(17)对辩证法作本体论的理解,无疑像黑格尔那样,把整个自然界的运动看成是“在感性的、外在的形式下重复逻辑的抽象而已”。可以说,正如提倡本体论哲学(不论是以精神为本体,还是以抽象的物质或自然为本体)必然走向唯心主义一样,任何使辩证法本体论化的做法,都不能不走向唯心主义。另一方面,按照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观点,既然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客观世界是一个被人的活动渗透的含有了“人的本质”的“人化了的”世界,那么,在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计划乃至情感去“建造”世界,使之“形成”时,人也就同时干预了客观世界本身的运动过程,使之具有“为我”的性质。因此,当主体性渗透进我们的对象世界时,也就是主体性向客观世界的运动过程的渗透。可以说,在作为“人的”“感性世界”、“现存世界”、“现实世界”中,没有什么不受人的干预的“纯粹自在”的自然存在,它们总是蕴含着主体性于其中。就此而言,人化自然的辩证法本质上就是主客体辩证法。这一观点无疑有助于解构我国现行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中对辩证法的唯科学主义的理解。唯科学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人似乎是站在世界以外来观察世界的,所以一说客观的便是和作为主体的人无关的;如果包含了人和人的活动,便不那么客观了,人只能是这个世界的旁观者,这是一种典型的神目观。实际上,从语言的现实性方面来考察,“客观的”这个词永远是相对于“主观的”一词而言的;一旦撇开“主观的”方面,“客观的”方面也就自行消失了。所以,当人们谈论客观性的时候,不但不可能撇开主观性,恰恰认可了主观性的存在。如果只有把主体的能动性排除在外的世界才是客观的,那么就等于要求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上去。因为,当世界上还没有人的时候,也就没有什么自然观,尽管那时自然依然是存在的。一旦有了人,自然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以人为参照系的,即是人所面对的并与人发生实际关系的自然。因此,在人之前的

或 者与人无关的自然界,可以说它存在这样那样的客观规律,但无所谓辩证法;甚至不能提出这种自然界是否具有辩证性质的问题,因为无法确定“无人”的自然界的运动到底符合不符合辩证法。换言之,离开唯物史观的自然观,只是空洞的抽象。就此而言,施密特的如下观点有其合理性:“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并不否认自然自身的运动及其规律存在,但这并不等于说自然自身有其辩证法,正如进化论并不就是辩证法一样,“?历史的自然观点?也不能同辩证法等而视之。”(18)在马克思看来,关于脱离人的活动的,脱离实践的存在(其中也包括自然界)的辩证或非辩证结构的问题,纯粹是繁琐哲学的问题。 第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否定有其两面性,这种两面性源自于“在恩格斯那里,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和独断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概念确实毫无联系地并存着”。众所周知,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写于1873—1886年,其中1876—1878年因写《反杜林论》而中断过此书的写作工作。1883年,马克思逝世以后,为了整理《资本论》的遗稿,恩格斯又一次中断了此书的写作工作,直到恩格斯逝世前不久,才进一步整理了以前的稿件,但仍未能完成。《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论述自然界以及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的尚未完成的著作。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观,即对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的研究。就自然界而言,它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界;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界以及按照自然规律创造出来的人工自然界。可以说,正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自然界”概念运用的复杂性和岐义性导致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延续至今的沸沸扬扬的批评和责难。因为,一方面,在恩格斯那里,的确有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在这一意义上,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在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就不符合事实。其实,恩格斯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批判了法国唯物主义“只是把自然当作一种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和人类对立起来”(19);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费尔巴哈无视自然和历史的以实践为中介的辩证关系所进行的批判,不能认为只是马克思的观点,而不是恩格斯的观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在批评自然科学与哲学对人的活动的忽视时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但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20)这表明,恩格斯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作基础来探讨自然界的,他关注的并不是脱离人的自然界本身,而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因此,恩格斯择之为研究对象的正是人化自然。正如马克思批评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一样,恩格斯也批评那种自然科学的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都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21)恩格斯举例说,日耳曼民族移入时期的德意志“自然界”现在只剩下很少很少了,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几乎已经把整 个德意志自然界都改变了。由于人的活动,人“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仅变更了植物和动物的位置,而且也改变了他们所居住的地方的面貌、气候,他们甚至还改变了植物和动物本身,使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死亡一起消失。”(22)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恩格斯并不想脱离人、人的活动和社会历史来讨论自然问题,以人的活动为基础和媒介的自然辩证法归根结蒂是人化自然的辩证法,它强调的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就此而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晚期卢卡奇、柯尔施尤其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施密特、马

尔库塞、哈贝马斯强调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的思想,是真正地把握了自然辩证法的内核。诚然,尽管恩格斯没有像马克思那样全面地探讨过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的人化自然的概念,这是没有疑问的。另一方面,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也不是无的放矢。因为,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也的确写过:“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现在是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基础上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23)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恩格斯写道:“对我来说,事情不在于把辩证法的规律从外部注入自然界,而在于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里加以阐发。”(24)然而,追求对“自然界的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的唯物主义,只能是直观的唯物主义。因为“本来面目”原来是朴素唯物主义的用语,大抵是指未经人改造的始终如一的意思。强调“本来面目”意在排除主观随意性,但在人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排除主观性的。因此,一味寻找“本来面目”的自然界,不过是费尔巴哈抽象谈论自然的翻版,归根到底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此外,把自然辩证法等同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身,这也是错误的。前已所述,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来无所谓辩证不辩证。所以,自然辩证法并不就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身,也不是客观规律的直接反映、简单模写,它既是自然规律的反映,又内涵着人的实践活动结构及其在人类思维中的积淀。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并不就是“自然界的本来面目”,而是人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是自然界的规律性与人的合目的性活动的某种结合或“交织”,它体现的是自然规律性和人的目的性的统一,人类实践活动前提和结果的统一,以及自然过程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因此,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界并不是脱离人类历史活动的自然界 ,而是以人的历史活动为中介的自然界,就此而言,卢卡奇对辩证法的理解应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卢卡奇看来,只有把自然纳入社会历史过程来考察时,才有辩证法;追求所谓纯粹的自然关系,只能是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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