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医疗纠纷案例总结反思
一、就诊经过
患者某甲男,2019年7月18日18:28入院某内科,入院诊断,脑梗死,脑血管畸形,高血压病。诊疗计划为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控制血压、调节水电平衡、补液、营养脑细胞等相关对症治疗。7月19日晚20:55突发死亡,死亡原因不能即时确定。
二、处理经过
7月19日晚患者死亡后,其亲属提出异议。在公安、卫健委到场同志主持下,医方医患办向患方致以哀悼,告知尸检对明确死因的必要性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后患方申请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我方同意,尸检程序由卫健委联系并主持,费用由医方垫付。当晚患方将死者遗体按规定转移至殡仪馆。20日,卫健委联系尸体解剖检查机构。21日,由卫健委主持,尸体解剖检查机构在庐江县殡仪馆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基本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系脑血管畸形突发破裂。后卫健委告知医患双方待尸检报告作出后,再按程序处理争议。
7月30日,医方接卫健委建议:希望医方能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医方组织医患办工作人员、当事科室负责同志共同接待并与之协商。16时许,医方与患方代表接触,但医患双方对事实的看法有明显、巨大的分歧:患方基于诊断、检查以及告知签字等,认为系医方医疗过程存在问题造成患者死亡;医方认为患者因畸形脑血管破裂死亡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经反复交涉直至17时10分左右,患方强烈要求医方给予具体意见。医方代表经简短合议,17时20分许回复统一意见:基于事实,医方不负担过错责任,只能从同情、人道等角度适当给予经济安慰,这个数额限制有合肥市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并且提示患方注意——是上限,而非医方负担的起点。
7月31日上午,患方聚集十几名到当事神经内科进行占据,影响工作秩序、医疗秩序。医方保卫人员到场维持秩序并报警。城郊所警官到场,按其建议医方再次接待患方人员,但要求所有人员必须离开病区。医方在接待室患方人员向其反馈意见并就其提出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下午15时10分许,卫健委有关负责同志到场,医方重申意见,并且建议患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走司法途径,以充分、全面维权。双方在卫健委负责同志主持下多番交涉,不能达成一致。17时10分许,卫健委同志离场。当晚保卫人员在当事科内维持秩序至晚间21时许。
8月1日,经卫健委及城郊所等多方面工作,该起争议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 三、总结反思
(一)患者死亡后科室内应对。及时呼叫保卫人员,要求佩戴记录仪,向患方有关人员告知:1.首先声明一点,医方关于程序的介绍和依据规范的应对,不能也绝不应该在任何角度和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死者的不敬和对家属的恶意。2.医方就患者死亡表示哀悼,请患方节哀。3.医院不能设置保存尸体的空间,也不具备相关的条件,请患方及时按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转运,医方可提供有关协助。4.患方如有其他异议,可选出3-5名代表随保卫人员至接待室。科室已经层报院内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其他异议可以沟通解决或者确定解决方案。医方不在病区内接待患方。
保卫人员可参照前述建议进行有关告知。
(二)关于医疗争议的解决。需要注意把握的有几点:1.解决任何一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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