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

2020-04-14 01:31

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

法学1003 杨庭华

上世纪末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法院以行政诉讼受理了这个案件,并且法院在对本案的判决理由上,也隐约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在制定并严格执行成文形式程序法的当时引起了社会学者的思考。法院把司法审查延伸到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在此,结合作业要求,通过网络查询部分网友、学者的观点,进行吸纳与整合,来阐述个人对此案的浅微认识,有错误之处,望老师指正。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是探讨本案前须首先解读的问题,这将关系到案件的本质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也更关系到原告田永的合法利益保障。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教育、学历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机遇、命运。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学位的救济结果,与通过民事诉讼获得金钱补偿相比,能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高校行政主体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高校经相关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代表国家向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具有一定强制性,并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履行以上行为方面,高校是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而在以上方面,学生是一种被管理的状态,只有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才能被授予相应学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

二、对作弊行为以退学处罚的行政法合法性与合理性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包括写在手

上等行为”为作弊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此规定是否抵触、超越上级法律、规则,违背法律优先,而成为不合法的呢?从法院的判决,很显然得到其思维,校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于”就意味着超越和抵触,因而不合法遭到否定。但是我认为,从现有法律角度,该校自治规定并未超过其上级法律、规章的规定。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即使没有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情况,将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带入考场,基于此事实,已经有试图偷看的主观意识,且有该行为,并未超越法律对于“作弊”的规定,也符合人们日常思维情况。当时没有完善实体法律对于“作弊”行为的规定,而今2004年5月20日教育部公布并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而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又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综上,北京科技大学对于田永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的行为,以“作弊”对待,并作“退学处理”并未超过法律界限,并未违背行政法合法性原则。我们需要先撇来合法性,而应该去探究其实质上的合理性。

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是必要的,但是北京科技大学对于这些作弊或者试图作弊的学生行为,实行一概而论进行“退学处理”的方式是否合理?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这种规定其实也普遍存在于中国多数高校,个人认为,各高校需要重新严格制定校规对于“作弊”行为的轻重分类规定,以实现法律的实质初衷。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在这个案件中,比例原则也可以被运用起来。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而对于田永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的行为作出退学处理,在达到学校杜绝考试作弊的目的和田永未来的机遇、前途之间是否相宜,很值得思考。

三、关于信赖保护原则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行为“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事实也证明按退学处理决定从未发生效力,所以田永仍然具有学籍。

对于此判决,我并不认可。按照人们的常理推断,从学校决定并公布对田永的作出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那一天起,在该方面程序法不完善的当时,田永就丧失了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对田永进行退学处理的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已经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与效力,依照信赖保护原则,非有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是不得变更或者撤回的。有作弊行为或者试图作弊行为的田永确有过错,而学校有些部门和教师对田永重新注册学生证、教育、考试的行为即默认学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显然是违背信赖保护原则的。这是需要思考探讨的。

虽然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但该原则在实现实质公平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上是本次我对于田永案的一些认识,望老师针对不当之处,进行指正。


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图书常见错误(出版规范)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