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14 01:35

关于印发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2011-11-11

索 引 号 文 号

zfwj_lt_012 灵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1-11-11

〔2011〕71灵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市驻灵各单位,县城区街道办,万宝川农场:

《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0月24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和《平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好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障问题,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四、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县情实际、政策衔接配套、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

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总体目标是:全县城乡居民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发放率到2011年年底达到100%;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2011年年底达到70%以上,2012年6月底达到90%以上,2012年年底达到95%以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2011年年底达到50%以上,2012年6月底达到80%以上,2012年年底达到95%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 五、制度要求 (一)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缴费人,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鼓励城乡低收入人员选择较高档次进行参保缴费,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级财政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20元。选择500元以上(含500元)缴费档次的,不分缴费档次,县级财政每人每年均按25元补贴。对城乡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级财政全部代缴。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级财政代缴30元,个人缴费70元。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在每年9月底前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拨付。 (二)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时,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无误后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批参保资格,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缴费方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并及时存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账户,同时填写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记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一年后,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愿意补缴止满15年的,补缴时县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三)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四)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过政府补贴外的部分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中的余额除过政府补贴外的部分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预算,适时拨付,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定期进行稽核,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六)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在外地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在户籍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七)组织机构

1.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办、残联、计生局、公安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各项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街道办处事开展试点工作。

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资格审查、养老金发放、档案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县财政预算列支工作经费。

2.各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务所,由分管领导兼任所长,确定3-5名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业务,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资料收集、数据上报、基金征缴、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协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乡镇和城区街道办要腾出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各行政村村委会、街道社区居委会要确定1-2名专兼职协管员,负责本村、本社区居民人口摸底统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等基础性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至少要配备一台电脑和打印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数据管理实现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 六、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1.制定方案。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抓总,县财政、公安、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参与,深入开展调研,科学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参保范围、

目标要求、参保登记、基金征缴、账户管理、待遇领取及审核程序。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任务。

2.成立机构。成立灵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落实编制,配备人员,购置办公设施;乡镇和城区街道办设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县、乡(街道)、村(居)三级管理服务体系。

3.业务培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抽组人员深入各乡镇和街道社区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试点方案和经办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全面掌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升业务经办能力,迅速投入开展工作。

4.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印发资料、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集中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办理要求等,通过全方位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调查摸底、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要组织专门力量进村入户,认真开展人口调查摸底,彻底清查城乡居民的家庭情况、户籍状况、应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等基本信息,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造册登记,整理汇总。

2.参保登记。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要坚持边调查摸底、边参保登记的要求,组织社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专职管理人员上门入户,深入开展参保动员、信息收集,指导居民规范填写登记表,编制参保人员花名册,对村(居)社保所上报的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基金征缴。参保登记结束后,各乡镇、城区街道办经办人员和村(居)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参保居民开展基金征缴,为其开据专用缴费票据,建立个人缴费台账,及时上解基金,逐人逐户建立个人账户,及时按户发放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4.待遇发放。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做好身份认定,对符合享受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养老金。适时举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首发仪式。

(三)总结验收、扩面普及阶段(2012年1月1日开始)。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回头看”,对照目标责任书,组织对试点工作全面进行查漏补缺,扩面征缴,巩固提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养老金发放率达到省市的目标要求。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要做好试点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今后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深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件大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居民收入的重大民生工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要抽组得力人员,深入乡镇(村)、街道(社区)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县电视台要开辟专题栏目,滚动播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规定;各乡镇、城区街道办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帮助城乡居民解答各种疑难问题,真正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居民自觉参保的积极性。

3.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自工作任务的落实,为试点工作提供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要求,制定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监督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各乡镇和城区街道办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人口的调查摸底、数据信息的整理统计、居民参保的组织动员、参保资格的认定登记、基金征缴、养老金的领取发放、资料完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加强基金监管,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的认定和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的补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户、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家庭的动态信息和参保人员生存状况,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准确提供计划生育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相关信息;县农村合作银行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定专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汇缴、养老金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积极向上汇报争取,为民措办的实事之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各乡镇、城区街道办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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