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称号的不能通过复查,停发当年奖励。对应予“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由省综治委下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被“一票否决”的由省综治委督促有关部门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到位;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千部任免权限免职,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评时间安排
1.本?办法?考评的时间段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2.检查考评工作在本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进行,考评工作于11月下旬结束。
3.评选先进、确定“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象在当年12月底前结束。
附:1. 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考评细则
2.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综治考评分组
附件一
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细则
(一)被考评单位自评内容(10分,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检查)
1.健全组织与机制(3分)。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和机制。
2.落实责任和奖惩措施(2分)。逐级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按照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工作部门(处、部、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的要求落实责任,将综治维稳工作成效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奖罚分明。
3.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控工作(5分)。单位(院落)建有治安巡逻、护院或保安等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保卫力量,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以及重点部位设有专(兼)职看门守栋人员,开展巡逻防控、守栋护院。设有24小时门卫值班室,对来往人员、车辆严格实行
出入登记、检证制度;房屋低层安装防盗门、窗;保密室、财务室按规定落实防泄密、防盗窃措施;设有车辆集中存放、看管场所。门卫出入口、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施;300人以上单位有治安执勤室或报警亭,金融、财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重点单位的报警设施与本地公安联网。
(二)省直考评单位考评内容(60分)
1.无群体性事件(15分,由省维稳办考评打分)。单位内部发生群体性事件按较大、重大、特大每起分别扣5分、10分、15分。直属下级单位发生的,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2.无非正常上访(10分,由省联席办考评打分) (1)发生进京集体上访,按每批次50人以上20-49人、6-19人,每起分别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2)发生到省集体上访,按每批次100人以上50-99人、20-49人,分别每起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集体上访人员涉及多个单位的按人数多少分别扣分;因某个工作环节的问题引发非正常上访〃,对相关责任单位一并扣分。
直属下级单位人员发生上述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3.无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发生(2分,由省国家安全厅考评打分)。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出走事件、叛逃事件,每起扣0.5分;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被策反事件,每起分别扣0.5分、1分。
4.无发生“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人员案(事)件(3分,由省直610办考评打分)
(1)在重大节庆和敏感日期间,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进京滋事,或上述人员5名以上聚集闹事,或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插播广播电视等重大反宣、破坏事件的,扣3分。平时发生的,视情扣0.5-1分。 (2)在公共场所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及有害气功组织人员自焚、自爆、自杀、自残等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扣3分。
5.无重特大交通事故(5分)。单位驾驶员或车辆(船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按死亡1-5人、6-9人、10人以上交通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
6.无重特大火灾事故(3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3分。
7.无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4分)。发生重、特大爆炸案(事)件每起分别扣1分、2分,以2分为限;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
2分,以2分为限。
本款5、6、7项由省公安厅考评打分。
8.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犯罪问题(15分,由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班子成员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每人扣6分,以12分为限;其他干部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按所占单位干部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不达1%扣o.5分,达到1%扣1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分,以3分为限。
9.无重大工作过错(3分,由省直考评办考评打分)。发生重大工作过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损失的,每起扣1.5分;情况特别严重的,加重扣分。
(三)被考评单位所在市州考评内容(30分) 1.参与支持驻地综治工作(8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考评打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地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指导和督查。
2.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22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提供发案情况,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按干部、职工百人发案率计算,每百人发一起刑事案件扣1分,以12分为限;每百人发一起吸毒或赌博等治安案件扣1分,以10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