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0723-最终稿

2020-04-14 01:5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

20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激励学生多途径、多方面参与课程学习与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籍期间参与的课内外、校内外、国内外各类课程学习和素质拓展活动。

第二章 学分分类及记载

第三条 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分为专业学习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大类,按照学分和绩点两部分予以记载。

第四条 专业学习学分按照主修专业、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习和跨学科学习、交流学习、转专业学习等子类予以记载至专业学习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五条 素质拓展学分按照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实习实践、论文专利、专业资质、荣誉奖励等子类予以记载至素质拓展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三章 专业学习学分认定

第六条 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分为校内、校外课程学习两个方面;认定内容包括学分和绩点;认定形式分为整体认定、课程认定两种。

第七条 整体认定指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将学习课程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认定;课程认定指将学习课程逐一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校内课程学习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习或考试。校内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学分和绩点均予以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 主修专业课程 (二) 副修和第二专业课程 (三) 入学水平测试奖励的学分 (四) 修读高级别分级课程奖励的学分 (五) 转专业前修读的专业课程 (六) 国际课程

(七) 学校组织考试的MOOCs等网络课程

第九条 校外课程学习指参加校外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在国内学习的课程,学分和绩点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在国外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后认定学分,但不转换绩点。

(一) 整学期在校外学习,且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整体认定。

(二) 整学期在校外学习,未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

用课程认定。

(三) 短期在校外有针对性地选择需要的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

(四) 转学至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学习的课程,采用课程认定。

第十条 民族特招生学习态度端正和综合表现优秀的,可认定综合表现学分,不超过毕业学分的5%。

第四章 素质拓展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内容包括学分和绩点;涵盖活动学分认定和团队成员学分认定两方面。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出现在不同活动中时,只能认定其中一项活动,不得重复申请;参加系列竞赛,可按每一级竞赛的获奖申请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活动等级确定

(一)竞赛、项目、论文、专利、著作等一般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六等予以认定。

(二)荣誉奖励、专业资质等按照其它标准划分等级的,与三级六等的对应关系如附表1所示。

(三)竞赛活动的等级评定结果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公布大学生竞赛级别认定结果的通知》。

第十四条 活动学分认定

(一)活动学分按三级六等认定,具体见附表2。

(二)活动等级绩点按获奖等次认定,设臵为A+、A、B+、B、C+、C六个等级。竞赛的等级绩点见附表3,项目、论文、著作、专利、荣誉奖励、专业资质等无获奖等次的活动按第二等次认定绩点。

(三)“助学二学历”课程成绩达到70分的,按课程学分和绩点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团队成员学分认定

(一) 素质拓展活动为个人形式的,团队成员学分即为该活动认定学分。

(二) 素质拓展活动为团队形式的,每个团队成员均认定一定学分,以活动学分为基准,按排名由前向后依次递减分配。分配公式为:第一名至N-1名团队成员学分=活动学分/2(n=1,2,…,N-1),最后一名成员学分=活动学分/2

(n-1)

n

(n=N);其

中N为成员总人数、n为成员排名。认定学分最低为0.1,不足0.1的按0.1记。

(三) 团队成员的绩点均为活动认定绩点。 (四) 论文排名前3的方可认定学分。

第五章 专业学习学分替代

第十六条 主修专业学分为毕业审核有效学分。学分替代是指用其他账户中的学分来代替主修专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替代形式分为整体替代和课程替代;学分和绩

点根据认定内容进行替代。

(一) 整体替代指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将认定学分按学期或学年进行替代。

(二) 课程替代指按认定课程与专业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的对应关系进行替代,认定课程的学分应高于或等于应修课程学分,教学内容及要求应相同或相近。

第十八条 校内课程学分替代

(一) 入学水平测试和修读大学英语等高级别分级课程的奖励学分,可记为该课程所在模块的必修或选修学分。

(二) 转专业前修读的专业课程

(1) 教改班结业、紧缺人才类转专业的,采用整体替代, 但须取得应补修的课程学分。

(2) 教改班未结业、优秀生类、志趣专长类或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的,采用课程替代,可替代相应必修或选修学分。

(三) 国际课程采用课程替代,可替代相应选修学分。 (四) 学校组织考试的MOOCs等网络课程采用课程替代,可替代相应必修或选修学分。

第十九条 校外课程学分替代

(一) 按整体认定的学分,采用整体替代。 (二) 按课程认定的学分,采用课程替代。

第二十条 民族特招生认定的综合表现学分可用于替代必修或选修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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