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应用解释》有关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条款(节选)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42 —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条例修改决定〉应用解释》规定,对于普通群众,一般按照二至三倍征收;对于下列情节严重的违法多生育人员,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①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②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
③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④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⑤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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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选)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㈠丧失父母的孤儿;
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㈠孤儿的监护人; ㈡社会福利机构;
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无子女;
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㈣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 44 —
第十五条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二十五条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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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湖南省2012年度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工作纪律
一、调查组工作纪律
⒈严禁泄漏调查样本点和调查行踪。 ⒉严禁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⒊严禁调查期间接受基层单位食宿安排或不结食宿帐。 ⒋严禁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导致严重问题没有查实。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一经查实,取消调查组的调查资格,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调查员工作纪律
⒈服从组长安排,不准私自行动,不准私自离开调查岗位。 ⒉不准擅自表态,不准擅自修改相关数据,不准擅自处理相关问题。 ⒊不准故意错登有关信息,必须严格按填表说明和现场调查方法中的有关要求填写。
⒋调查期间严禁饮酒,严禁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接受任何单位的招待,严禁接受任何单位与调查无关的活动安排,严禁以任何名目在任何被调查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销费用。
⒌不准泄露调查样本点和调查组行踪。
⒍不准泄露调查资料, 不准隐匿和篡改调查资料。
⒎不准私自向被查单位泄露调查情况和向派出单位通报调查情况。 ⒏不准模仿调查对象或其它调查员的笔迹签字,不准伪造调查证据,不准作出失真或失公平的调查结论。调查员发现其他调查员、指导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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