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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施工队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集团公司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施工队伍自负,梁场将另外按事故罚额的双倍对事故梁场实施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一)因工作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帮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二)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4、凡有一个月不按规定上报报表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额一律上缴梁场财务部,由梁场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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